深度解读:实际控制人的渊源、发展与认定
法律不能时刻反映社会的变化。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组织结构,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在这个预设轨道上运行。脱离规定,即使未持有公司股权、不在公司任职,同样可以掌控公司的发展方向。
法律规制之外,野蛮生长。
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约束之外,拥有了更多大展身手的空间,同时也掌握了侵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机会。
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增加了实际控制人的内容,揭开了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幕布。
幕布,是控制公司的关键。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我国公司法引入“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主要借鉴了美国证券法对“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关于控制,并非只存在于公司法中,在证券法、投资法、竞争法、会计学等领域亦是重要的概念。
不同领域所涉及的不同规定,在充实实际控制人概念的同时,加大了理解和认定实际控制人的难度。因此,即使在法律规定下,我们也时常讨论如何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问题。
所以,较难理解实际控制人,不在于其难,而在于其繁。
我们通过以下方式和内容,为实际控制人画像:
第一层:
《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核心要素:
① 通过某种方式
②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上述两大要素是其他领域表述实际控制人概念或范围时首要参考的基础要素。
第二层:
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只给了实际控制人一个轮廓,需要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丰富实际控制人的细节。
证监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界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证监会的界定,增加了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具体情形,即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是指:
① 对董事、高管的提名或任免的作用
② 对董事会决议的影响
第三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深交所的上市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无论是否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均可以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
由此可知,其他领域对实际控制人概念的填充主要解决两大问题:
① 何种行为属于能够支配公司的行为
② 何种方式属于能够支配公司行为的方式
在2005年《公司法》增加实际控制人的内容后,有关实际控制人法律的适用和调整大都在上市公司领域。
但是,2013年以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大量产生(如图),其中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的规范性和受到的监督比有限责任公司强得多。
有限责任公司中,出现实际控制人侵权的情形后,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身份,是实践中要面对的难题,也是上文中提到的两点:
① 何种行为属于能够支配公司的行为
② 何种方式属于能够支配公司行为的方式
如前所述,并非所有公司都在《公司法》预设轨道上运行,直接造成认定实际控制人的证据缺失,加大了有限公司中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难度。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中会涉及到实际控制人:
情形①: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该情形下,可能产生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力及责任纠纷。
情形②: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该情形下可能产生:
a. 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实际控制人赔偿公司损失的侵权之诉。
b. 债权人追究实际控制人转移公司财产的侵权之诉。
上述侵权情形的本质,是实际控制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当处分公司资产,损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与文章《股东争议|做空与反做空的路径、现状和痛点》如出一辙。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范基础和财务规范基础的先天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往往根据具体案件涉及的具体行为具体分析,主要如下:
第一:实际控制人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能构成实际控制人。
第二:何种行为属于能够支配公司的行为
① 掌握公司的实际经营权
② 掌控公司的财务账目
③ 决定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和内容
④ 决定公司董事、高管的任免
⑤ 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何种方式属于能够支配公司行为的方式
① 实际控制人间接持股(股权代持)
② 合作经营或联合开发
③ 担任法定代表人
④ 不同公司相同经营场所
以上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控制公司的常见方式和行为,所有的方式和行为构成了实际控制人与控制公司的幕布。
幕布,是控制公司的关键,也是诉讼中的证据。
最后强调
通过在幕布后控制公司,控制人拥有了更多大展身手的空间,同时也掌握了侵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机会。
并非所有的实际控制人都向往饱其私囊。
真正的实际控制人,不会为企业作茧,真正的实际控制人往往能带领企业攻坚克难,开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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