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24号建议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农村大病保险”等内容,国家医保局经商中国银保监会作出答复。
持续推动健全三重制度,发挥梯次减负作用
答复提到,国家高度重视解决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持续推动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发挥梯次减负作用。
基本医保方面,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职工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普遍开展门诊慢特病保障,把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特病及相关特殊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进行管理和支付;
持续抓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截至7月底享受政策人群已超过1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超过60%,患病群体减负效应明显。
大病保险方面,除了普惠性提高全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还对贫困人口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医疗救助则通过分类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确保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并对个人负担较重的实施倾斜救助。
推进城乡统筹,均衡农村和城镇居民待遇保障水平
关于人大代表提出的“适度提高基本医保缴费标准或者医保基金适度向农村大病保险基金倾斜”的建议,国家医保局已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是大病保险资金由居民医保划拨,居民医保保障水平逐年提高至830元,其中财政承担550元,个人承担280元。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将基本医保新增财政补助的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分别为20元、15元)。2020年,各统筹区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
二是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城乡统筹,不断均衡农村和城镇居民待遇保障水平,更好保障农村大病患者权益。
此外,国家医保局会同银保监会大力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发挥综合保障功能,满足多元化保障需求。
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扩大,便利群众就医
另外,答复还提到,为了便利群众就医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不断扩大。
截至今年8月底,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95个统筹地区3.16万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了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跨区域联通,基本覆盖了全国70%以上的县区。
全国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累计结算808万人次,医疗费用20.20亿元,基金支付11.22亿元。
2022年底前,每个县都要确定一个定点的医疗机构能够直接报销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
此外,近期还启动了5个主要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据了解,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和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2021年底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可以提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已在参保地完成上述5个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并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纳入试点人群范围。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继续完善三重保障制度政策措施,不断健全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包括农村大病患者在内的参保人医保权益。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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