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狱(性贿赂)

写在前面:罗翔老师曾多次说过:“刑法是最后法,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使用。”任何一条罪名的确定决不可望文生义,对于法律条文的每一个字都要仔细考量解释,才能适用。

【案件回顾】

李某与王某是一对刚刚结婚不到半年的小两口,本来恩恩爱爱,小日子过得还算滋润。

可是不久前,丈夫李某触犯了诈骗罪,被捕入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

男子入狱,新婚娇妻多次性贿赂监狱管教,法律:管教受贿无罪

一段美满新婚横生变故,王某却对丈夫一往情深,不但没有因为丈夫入狱而提出离婚,反而耐心等待丈夫出狱后重新做人。另一方面,为了争取给丈夫减刑,王某多方走动,辗转找到了丈夫所在监狱的管教朱某。

王某本想给朱某送礼,可是每一次朱某都严词拒绝了。不过,王某经常跟朱某打听丈夫李某在狱中的情况,偶尔也会请朱某捎带点物品给丈夫,这些行为朱某倒是不会拒绝帮忙。

为了表示感谢,王某也经常会单独宴请朱某。不过朱某为了给王某省钱,每次都是简单吃个便饭。

两人来往增多,加上王某刚刚结婚不久,处处散发出女性的魅力,朱某渐渐看王某的眼神就有了新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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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也察觉了朱某对自己有意思,但是自己还是爱丈夫的,不过朱某承诺会多照顾及帮助李某减刑,于是便主动迎合,两人发生关系。

这种事情,有了一次就有无数次,王某为了让丈夫早日出来,又多次对朱某实施了性贿赂。

后来,王某发现并没有达到目的,丈夫迟迟未减刑,于是告朱某强奸和受贿。

【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来源于真实案例,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朱某是否构成强奸和受贿呢?

一、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行为主要是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是违背妇女意愿,采取强制的手段压制妇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并同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对于侵犯14周岁以上的女子的行为,判定强奸罪主要看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这点主要看女子是否同意性行为,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比如说,二狗通过网络认识了翠花,谎称自己的某上市公司老总,把翠花骗到村口新龙门客栈,两人你情我愿激烈运动。虽然二狗有欺骗的情节,但是不构成强奸罪,因为翠花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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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这项犯罪定罪比较复杂,涉及既遂、未遂、中止等,简单说判定标准就是:

有实质性行为的,视为既遂;没有实质性行为,因犯罪分子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视为未遂;没有实质性行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的,视为中止。具体还得根据法律证据判定。

在案例中,朱某虽然对于王某有意,但是他并没有使用手段强迫王某,虽然他骗王某说可以帮其丈夫减刑,并且通过还这样的手段得逞。但是,王某是完全自愿的,她清醒地认识到是陪朱某

发生关系,且是主动迎合,因此朱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当然更不存在强奸既遂了。

二、行贿罪、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认定行贿罪、受贿罪的重要点在于“财物”两个字。在法律上,财物指的是可以计算的金钱数额或者财产性利益,不包括劳务。就是必须能折算成人民币计量的,才算得上财物,比如说会员卡、旅游、装修房子、转让债权等。

但“性”却无法用人民币进行计量,所以不能算作财物,所以在本案中,王某“性贿赂”朱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自然朱某也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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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王某是掏钱请第三者为朱某提供性服务,这个时候性贿赂就可以用货币计算了,那就构成行贿罪、受贿罪。

延展一下,既然受贿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官员收钱不办事,是不是就不构成受贿罪呢?

其实不是的,只要是收了钱就算犯罪!认定腐败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利,至于有没有替他人办事,只是放在量刑的时候考虑,不影响罪名成立。

所以,想钻法律空子的,收起你的小手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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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本案中,朱某并不存在犯罪行为,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受贿罪。如果因此案例产生了大胆想法的小伙伴们,先收起你的哈喇子,因为不犯罪却不代表是合法的,朱某的行为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内除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罗翔老师曾多次说过:“刑法是最后法,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使用。”在《刑法》领域,每一个看似简单的罪名背后往往有数条乃至是数十条司法解释,每一个法条虽然字数不多,但是其背后的具体内涵却十分深刻,这都是旨在实现罪刑法定的原则,避免任意归罪造成冤假错案。

虽然有些行为具有危害性,容易引起人们的处罚冲动,但是其并没有侵犯到刑法保护的法益,就不可以随意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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