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家庭暴力是社会顽疾,频频发生、屡禁不止,以下结合一则真实案件,简要谈谈家庭暴力的成因,及被家暴者的救济途径;袭警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也是实践中常发多发案件,重点谈谈袭警罪的犯罪构成。
近日,江苏泰州一派出所接到一男子报警称,自已遭遇妻子家暴,请求帮助。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报警人家中一片狼藉,碗筷散落一地。女子夏某的情绪十分激动,揪着丈夫的衣领大声呼喊。民警立即上前调解,试图拉开双方,谁知夏某不仅对民警的劝阻不予理睬,反而直接挥拳击中民警的鼻子,还咬伤一名工作人员,传唤过程中,夏某依然对民警拳打脚踢,拒不配合。
据了解,女子夏某和老公有感情纠纷,事发当天,夏某一个人在家喝了半斤白酒。最终,夏某因袭警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救济
● 家庭暴力及成因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一般具有反复性、持续性等特点,现实中,家庭暴的对象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不仅仅针对女性,男性被家暴的事例并不鲜见,孩子成为被家暴的对象也时有发生。
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是难以根治的社会顽疾。家庭暴力产生原因涉及方方面面,既有历史原因,如受传统观念影响,为数不少的男性还存在男尊女卑、重男轻女、夫权至上等观念,认为妻子自己附属于丈夫;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如大多数中国家庭仍存在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导致部分妇女经济不独立,特别是农村妇女,经济对丈夫有着较强的依附性,长期忍受家庭暴力;还有个人素质及法律水平问题,如部分女性不同程度存在文化低,法制观念淡薄,不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等等。
基于封建传统思想,有的人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庭内部问题,总是以一付教育或管教的心态对待家庭中的弱势者,妇女儿童也就成了被家暴的主要对象,当然不排除男人也可能被家暴,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如本案。
● 对家暴者可采取的救济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在今天的中国,男子平等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付诸于行动,家庭中,无论是夫妻之间,还是父母与子女这间,均是平等主体,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涉嫌多种犯罪,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等。家暴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基于此,被家暴者可以针对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采取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权。
《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据该法规定,当遇到家庭暴力时,该法给予被家暴者多种救济手段,如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基层组织帮助、向妇联寻求帮助等,而对于被家暴者来说,首先应该考虑到或最容易做到的,就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反家庭暴力法》赋予了公安机关制止家庭暴力的义务,对于被家暴者来说,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或许是最快最有效的途径。
袭警罪相关问题
袭警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是指使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条的关系,符合袭警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一定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反之不然。
这里的“暴力袭击”仅指针对警察人身实施有形力,如果不是针对警察人身实施暴力妨害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不构成袭警罪,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如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撕咬、踢打等行为的成立袭警罪,如本案中女子对正在调解的警察实施拳击、脚踢、嘴咬行为,是典型的袭警罪。采取威胁、打砸警车等方式妨害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于不是直接针对警察人身实施有形力,不构成袭警罪,但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是具体危险犯,不要求行为人的袭警行为客观上妨害了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只要足以妨害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就可以了。如果行为人的袭警行为没有妨害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也不成立袭警罪,如行为人对交通警察对自己的违章罚款不满意,趁警察不备踢了警察一脚跑了的,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妨害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因此,不构成袭警罪。
结语:家庭暴力是社会顽疾,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破坏因素,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不仅仅只有女性,男性被家暴者并不鲜见。《反家庭暴力法》赋予了警察制止家庭暴力的权力和义务,本案中,女子在警察依法调解家庭暴力时,对警察拳击、脚踢及嘴咬的行为,涉嫌袭警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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