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税收指南(私募股权信托)

前一篇文章分享了,在私募基金层面,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私募基金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本文将在(1)(2)两篇文章的基础上,进一步来看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税负情况。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投资人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公司投资人、有限合伙及自然人投资者三大类。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其获得的投资收益均被归类为“股息、红利”投资收益。对应税率如下: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税收指南(3):不同组织形式下投资者税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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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是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确定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先分后税”原则(分的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的留存收益部分),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

回顾上文中,所得税法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那么对于投资人投资和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我们需要将收入来源进行分类讨论,具体如下: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税收指南(3):不同组织形式下投资者税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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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具体政策依据: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会议决定,在已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本身不是有个纳税主体,契约基金实际类似信托,因此对契约型基金而言,契约型基金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基金投资人缴纳所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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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分享: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税收指南(4):股权投资基金税务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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