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保法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十多年来,我国分别建立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完成了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
第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按照年代来划分,分别是以国务院决定的方式来实施的。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发了两个决定,第一个决定是在1991年6月出台的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始实施;第二个决定是1997年7月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实现统一,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为核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同时也将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的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畴。
第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
如果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主要是覆盖城镇的企业职工,那么城乡居民是我国最大的群体,这部分人员如何纳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这是新时时期养老制度改革最重大的民生问题。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采用决定的方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采用意见的方式,公文种类的变化,这说明两者之间具有巨大的差异,意见带有宏观指导、引导的成分,也带有自愿参保的用意。如果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带有强制性,那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属于自主性,自愿性。将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也是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标准。
第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退休制度双轨制的终结。
2015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15)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个文件是以国务院2号文件的形式发布的,1号文件大家都知道是关于三农方面的问题,2号文件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而且文件虽然是在2015年的1月发布,但实施时间明确为2014年10月1日。可见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改革,不但非常重要而且具有紧迫性。公文也是采用决定的形式决定带有强制性的要求,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这是也是强制性的,并不属于自愿性的。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所有的城镇职工都要缴纳养老保险今后才能办理退休,这也是我国退休制度的双轨制向单轨制买进的标志,也是双轨制退休制度的终结。
第四,三大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养老保险全覆盖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开始建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作为企业职工退休制度改革的基石,为后来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有效的经验,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为后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成熟的经验。从内容来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从缴费的比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计入方式、养老金计算的方式等都是完全一致的。虽然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是独立核算的,但不管是内容和形式,都可以总称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了全部的城镇职工。城镇职工之间在不同的单位工作或是工作岗位和单位的变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自由转移,而且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是体现养老保险多层次的又一种方式。所谓多层次,就是除了城镇在岗职工以外,其他的城乡居民有更多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而且三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可以互相转移和衔接,以适应不同参保对象的需求。
综上所述,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试点起步,到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经历20多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参保群体覆盖全国所有的参保对象。标志着我国广覆盖、多层次、保基本、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完成。
(附:社保法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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