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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论原则***
(一)概念
双方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内容:
1、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辩论原则仅适用于狭义的民事诉讼,即审判程序中;因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仅为确认事实不存在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因此辩论原则仅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2、内容广泛:可以就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辩论;如对管辖法院、原告资格、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辩论。
3、形式多样:可以是口头辩论,也可以书面(答辩状)
4、法院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如开庭前依法给当事人送达传票
(三)辩论主义——约束性辩论
我国民诉法是从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角度进行规定(《民诉法》第12条),约束性辩论强调当事人的辩论对法院审判权的约束。其含义如下: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当事人的主张责任】: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须当事人自己主张,否则法院不会认定。本质上是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表现。)
2、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作为判决的基础。(如自认事实无须证明)
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强调通过证据调查事实而非搜集证据意义上的调查),仅限于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二、处分原则(民诉法第十三条)
(一)概念
当事人有权在诉讼中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决定是否和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内容
1、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如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
2、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诉讼权利可以直接处分;但民事权利的处分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如变更诉讼请求)
3、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审判和执行)
4、处分权行使的有限性:私权处分不是绝对自由的处分,当事人的任何处分行为都要经过法院审判权的审查。(私权处分的有限性建立了民诉法的体系)
(三)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处分权制约审判权:绝对与相对制约,当事人起诉才会启动审判程序,故起诉权是对审判权的绝对制约;即便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法院亦可依职权启动再审,此为相对制约。
2、审判权监督与指导处分权:当事人的处分行为须经法院审查
3、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三、诚实信用原则
(一)依据
现代公平诉讼观认为诉讼应当公平、平等的进行,公平诉讼观不再把民事诉讼视为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抗争关系,而是将其视为协同关系。因此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内容
四、检察监督原则(抗诉或再审检查建议)
1、民诉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民诉法第242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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