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郑州一女员工在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
员工回答到:干了这么多年真寒心!
史女士就职的某公司最近让史女士交接工作。在工作期间,用不配备电脑,不安排工作,降薪,被边缘化等各种理由为难史女士,最后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无故要求与史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女性在怀孕期间被辞退的例子屡见不鲜,很多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孕期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法律真的能落实到基层女性吗?女职工在孕期有哪些合法权益?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女职工在孕期有哪些合法权益?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依照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不得随意与孕期、产期、哺乳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违反了该法的第三十九条,单位依然可以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生孩子、工作是女性的权利,女性的正当权益不应该被侵犯。改善女性职工的就业环境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议题,也是社会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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