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美丽告狱警王老三强奸案:“性贿赂”被骗,是否成立强奸罪?
01 帮助丈夫减刑,美女委身狱警
[案情介绍]
有人咨询过这么一个案件——
杨美丽(化名)的丈夫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六年有期徒刑,在江西某监狱服刑。
杨美丽听说有关系的话,就可以减刑,于是就千方百计的找关系,最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狱警王老三(化名),就请王老三帮忙办理减刑。
杨美丽不仅年轻,而且还相当漂亮,接触几次后,王老三就有了非分之想,进而提出了过分要求,杨美丽为了丈夫能早日出狱,被迫满足了王老三的要求。
财和色都奉献出去了,杨美丽满心期待着好消息,希望丈夫能早日回家。
而事实上,王老三根本就没有帮忙办理减刑的事,甚至连最起码的照顾一下都没有。
杨美丽听到这个消息,心里那个愤怒,可想而知,杀人的心都有,估计。
但是,杨美丽并没有直接找王老三理论,而是设计了一个小陷阱——她在两人又一次发生性关系后,直接报案告王老三强奸(涉及隐私,稍做改编)。
02 事未办成告强奸,成功可能很渺茫
有人肯定心里肯定会冒出一个大大的问号——
这样操作,能让王老三束手就擒吗?能达到教训王老三的目的吗?
别整的,到时候“赔了身体又丢人”。
杨美丽究竟能不能出这口恶气,我们先按下不表,因为直接给个结论,却不讲任何道理,那岂不是耍流氓吗?
咱们不耍流氓,必须先讲清楚道理才行。
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是关于强奸罪的最权威规定。
根据理论来讲,强奸罪,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导致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进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要认定强奸罪,至少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违背了妇女意志。
2.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3.当时妇女的状态处于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回头再来对照开头案例,杨美丽开始被迫与王老三发生性关系时,被没有被胁迫,或者遭遇暴力,不过是为了达到某种不合法目的,而自愿付出的代价。
当时,杨美丽是有选择权的,可以选择接受王老三的非分要求,也可以不接受。
而她选择了接受,可见就没有违背其意志,也不存在暴力或者胁迫性质,当然也就不构成强奸犯罪。
当然,有人会问:最后一次应该构成犯罪吧?
其实,杨美丽的如意算盘也打错了。
最后一次,也不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杨美丽为了设陷阱,肯定会伪装成心甘情愿,绝不会出现反抗或者不同意的情形。
既然如此,王老三也不可能会使用办理或者胁迫手段,那又何来强奸罪呢?
但是,即便不能追究王老三的刑事责任,终究也会牵涉出来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是党员的话,党内纪律处分也是免不了的。
终究也会被整的鸡飞狗跳,声名狼藉。
为了一时之快,究竟是否值得,估计只有当事人自己心里清楚。
03 常在河边走,注定会湿鞋
1.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对于王老三没有任何了解,就贡献了自己的一切,杨美丽最后的结果,一开始就注定了。
其实,天上一般都不会掉馅饼。
某些心存不轨者,就是抓住杨美丽这种病急乱投医的心理,骗财骗色,当初承诺的东西绝不会兑现的,一旦出问题,他们就会拍屁股走人。
千万小心,杨美丽们!
2.多行不义,必自毙。
王老三贪财好色,还不办事,最终的下场也早已注定,只是时间的问题。
毕竟,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道理。
何况,人在做,天在看。
每个人都应该有点敬畏之心,否则就会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结束语
如果您也对法律问题感兴趣,那么,我欢迎您在留言里给我们分享,您对于类似问题的看法,或者解决问题的方法。
谢谢您!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注意!这三种“通奸行为”涉嫌犯罪,可能会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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