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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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最大的恐惧在于征收方采用非法方式将房屋强制拆除。虽然,我们社会的法治建设水平在提升、推进,但“非法强拆”现象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是一块尚未祛除的“顽疾”,在激化着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征收补偿矛盾。

“强拆”行为之所以不断发生,一方面是因其对被征收人的精神及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害和威胁,可以达到“杀一儆百”的示范作用,由此使得其他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迅速“妥协”,以达到征收部门推进征收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在强拆行为后所面临的行政赔偿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取得公正的结果。

那么,如何突破艰难的国家赔偿程序,这篇文章就从笔者所代理的西安市一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说起。

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如何突破艰难的国家赔偿程序?

【基本案情】

本案中,委托人房屋与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同的特殊之处在于,该地周边的房屋几乎全为集体土地性质,属于在城中村的零星国有土地。2011年,该地块开始进行旧村改造,涉及包括委托人房屋在内的整村。区政府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并成立了拆迁安置指挥部。但此时,对于委托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在理论上,仍无法定程序进行征收。

2015年,区政府作出了收回该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对于旧村改造范围内存在的零星国有土地,试图通过该方式进行征收。

然而,委托人房屋仍不在上述收回范围内。但征收部门同时对委托人房屋一并予以评估,以极低的标准,仅确定了房屋作为地上物的补偿价值,因此,就产生了补偿安置纠纷,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征收一直停滞搁浅至2018年,征收部门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将委托人房屋的二三层暴力拆除。

本来仍抱着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委托人,无奈之下,找到本人代理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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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违法后的再次强拆】

接受委托后,除对整个项目提起其他法律程序外,当务之急的诉讼当然是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在本次诉讼之前,律师也是经过了艰难的程序确定了区政府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这不是本文的重点,在此不再赘述。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后,对方提起上诉,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本案的二审程序进行中,2020年6月,委托人的一层房屋再次被强制拆除,至此,委托人房屋被完全夷为平地。

此时的律师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是否再次就一层的强拆行为提起诉讼,然后就整个房屋提起赔偿诉讼。如果作出这个选择,意味着,本案的一二审程序又将拖延一年的时间,这对于委托人无疑将是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消耗,形成极大诉累。

如果不再次起诉一层房屋的强拆行为,在不经过确认违法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对全部房屋进行赔偿,法院是否会受理及审理,同样为一个障碍。在这种两难境地下,律师在研究及搜集大量最高院的判例情况下,毅然选择后者。

本案第一个裁判亮点就在于此,西安运输法院在审理本案后,首先对一层的强制拆除行为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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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赔偿价值时间的确定】

本案委托人房屋属于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于2011年开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且有制定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存在。虽然本案系在征收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赔偿案件,一般法院审理类似案件,脱离不了补偿方案的规定。

但是,律师认为,2011年距今已达9年之久,从时间上,该方案已经不具备适用效力,仍然适用该方案明显对被征收人不公。在确定案涉房屋价值时,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多个案例,以及相关法规规定,以期说服法官采纳我方主张。

此时,本案判决的第二个亮点就在于,法院向案涉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开发商询问了近三年的商品房市场价,限定了赔偿标准参考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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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及惩罚性的兼备】

如上所述,对委托人房屋征收一并与城中村改造行为进行,征收部门因此坚持按照2011年的改造补偿方案对委托人进行赔偿。但是,从土地性质上,上述方案不适用委托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律师坚持主张应当与改造行为的方案区别,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赔偿。

最后,法院支持原告上述观点,通过询价查询周边近三年两个楼盘的成交市场价为每平方米5533.32元–8382.25元不等,最后,法院按照上述最高价值8382.25元每平方米判决委托人登记房屋部分赔偿。该结果确实体现了市场价的客观价值,委托人予以认可。这就是本判决的第三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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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通过一份赔偿判决书,解析三个亮点,以期不仅达到向被征收人科普的目的,并且能够在司法实务中,切实践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利益,不让遭受“强拆”的委托人在赔偿的程序中再次遭受“二次伤害”。同时能够体现对违法行政的征收部门的惩戒性,从根本上遏制“强拆”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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