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厂被拆除(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乡政府拆除养殖厂被确认违法,为何养殖厂老板诉至法院却败诉?

2018年6月19日,乡政府未送达拆迁通知,强行拆迁刘大力(文中均为化名)经批准的河南省漯河市某村级建设用地上建的养殖厂1号车间房,其车间面积559平方米。刘大力的厂房被拆迁后,于2019年1月3日向区人民法院主张确认乡政府拆迁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支持了刘大力的诉求。

养殖厂被拆除,老板提出行政赔偿,却因这个问题,痛失10万赔偿款

随后,刘大力向乡政府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被拒。刘大力被拆除的厂房经委托评估后,确定厂房重置价值为295248元,停业利润为45534元,刘大力为此支出评估费用为16500元。双方协商未果,刘大力将乡政府诉上法庭,1、请求依法判决乡政府违法拆迁行政赔偿刘大力损失(1号车间厂房、租金554天)价值暂定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乡政府承担。

养殖厂被拆除,老板提出行政赔偿,却因这个问题,痛失10万赔偿款

乡政府辩称

被拆除的养殖厂房,在建设之前未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也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工程建设审批,所建厂房没有合法建设手续,刘大力所建的养殖厂房属于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属违法建筑物,刘大力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虽然自己执法行为程序违法,但刘大力所建养殖厂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建筑物,受到的损失不是合法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刘大力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建筑物,其请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随后提交了刘大力厂房系违法占地所建的相关证据。

庭审结果

庭审中,法庭要求刘大力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厂房的建设系经过批准的手续,即证明被拆除的厂房系其合法建设。但是,刘大力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批准手续。

养殖厂被拆除,老板提出行政赔偿,却因这个问题,痛失10万赔偿款

律师观点

行政赔偿案件,刘大力作为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系其合法的财产损失,但是刘大力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拆除的厂房是合法建设的,且乡政府提供证据证明了刘大力厂房系违法占地所建,应当予以拆除的事实,故刘大力诉求乡政府赔偿其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刘大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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