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概述
2020年5月1日,《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明确提出建设全市统一司法鉴定管理平合。前期,我市已建成了司法鉴定执法执业平合,实现了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等日常管理功能,但与李强书记关于司法鉴定重要指示要求,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为此,需要在原有系统的基础上,全面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对司法鉴定的全环节、全要素管理,打造出包含鉴定委托、受理、实施到鉴定意见书赋码、鉴定资质等级评估等内容的监管闭环,打造全新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平合,以期有效解决司法鉴定领城的难点、痛点和盲点问题。
1.2 项目建设依据的标准规范
l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规范(SF0013)》
l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l 《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规划》
l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科技信息化应用工作的意见》
l 《上海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
l 《关于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
l 《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推进方案》
l GB8566-88《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
l GB8567-8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l GB/T12504-90《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
l DB31/T272-200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通用技术规范》
l GB/T16260《信息技术软件产品评价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
l GB9386-88《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编制规范》
1.3 性能要求
依托政务外网“政务云”的主机网络环境以及统一安全防护体系保障信息安全。项目总体要达到的性能指标如下:
Ø 交互式数据分析和即时查询的响应速度<=5秒;
Ø 下钻和切片等二次分析的响应速度<=3秒;
Ø 常规页面响应速度<1秒;
Ø 支持不停机在线进行版本更新,且不影响已有的数据;
Ø 系统能全年稳定连续运行,故障时间不超过千分之一,导致业务连续停止时间不超过2小时,满足高峰时段数据交换的响应时间的要求;
Ø 支持并发用户数>=500。
1.4 项目建设原则
l 先进性原则:系统应采用目前业界成熟先进的技术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为佳;
l 灵活性原则:系统选用的的技术开发平台应能灵活应对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快速响应软件需求的变更和迭代;
l 可视化原则:开发的方式应尽量采用可视化开发的方式,降低开发和维护的成本;
l 规范性原则:系统设计所采用的技术必须符合业界通行标准,为系统的扩展升级、与其他系统的对接奠定良好的基础;
l 扩展性原则:不但满足当前需要,并且要可预见将来的发展,保证建设完成后的系统再升级时,能保护现有的投资;
l 可维护原则:具备故障诊断和分析工具,能帮助维护人员迅速判断故障原因,并具备有效的维护工具和系统自恢复工具,能保证及时准确排除故障。系统应具有远程诊断和维护能力。
1.5 项目建设内容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监管平台、统一委托平台、赋码管理系统、数据接口开发。
1.6 功能要求
1.6.1 监管平台
全流程全要素监管是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需求,塑造鉴定行业权威性与公信力,实现对所有鉴定机构及鉴定流程的全流程监管。有利于司法局对鉴定的管理,保障鉴定工作规范开展,提高鉴定业务工作水平。
1.6.1.1 执业主体监管
通过系统实现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等执业主体进行监管。
1.6.1.1.1 监督管理
需要实现管理部门对机构、鉴定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鉴定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及执业能力考核、教育培训并进行人员机构形象刻画等功能。
1.6.1.1.2 机构管理
实现司鉴管理处等管理部门信息的报送及鉴定人助理备案管理。
1.6.1.2 执业监管
1.6.1.2.1 受理环节监管
需要对案件受理环节中的鉴定程序合规性、被鉴定人证件进行核验、收费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1.6.1.2.2 实施环节监管
需要对案件实施环节中的检样材流转、使用、检验检测数据、鉴定留痕等内容进行审查。
1.6.1.2.3 意见形成环节监管
需要对意见形成环节中的鉴定意见及鉴定复核的审查。
1.6.1.2.4 意见采信情况监管
需要对意见采信环节中的采信情况进行审查监管。
1.6.1.3 预警分析
1.6.1.3.1 检案分析
对上海市各区局各鉴定案件及检案信息进行分析展示。
1.6.1.3.2 检案预警
对于在案件鉴定过程中出现违规或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常状态等事件时进行预警展示。
1.6.2 统一委托平台
建设统一委托,是司法鉴定行业服务的需求。为更好的服务民众和用户,并对接执法单位,建设提供对外统一委托平台,将相关委托向本市统一的委托平台归集,并纳入管理;其他办案机关委托本市司法鉴定机构的,通过本市统一的委托平台进行委托。可以减少线下跑动、节约时间,节省重复劳动。
1.6.2.1 机构委托
1.6.2.1.1 公检法鉴定委托
通过把委托界面嵌入到各办案单位实现本市办案单位鉴定案件的统一委托。
1.6.2.1.2 合同委托
对于委托机构与鉴定机构签订合同长期委托的情况,进行合同管理留痕。
1.6.2.1.3 案件查询
委托机构可通过鉴定委托专业、机构名称、案号等条件来查询案件的相关内容。
1.6.2.1.4 后台管理
对委托机构的个人账号进行管理,并展示相关的鉴定案件。
1.6.2.1.5 系统管理
系统提供对权限、角色的统一管理功能。
1.6.2.2 执业信息披露
1.6.2.2.1 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协会对个鉴定机构、人员的评估结果,建立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的诚信档案。
1.6.2.2.2 评估内容推送
根据机构评估的内容为公检法等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单位推送相关鉴定机构。
1.6.2.3 个人委托轻应用
1.6.2.3.1 消息提醒
为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提供待相关的消息提醒功能,包括案件受理提醒、案件流转消息提醒等内容。
1.6.2.3.2 鉴定委托
在随身办中建立针对个人的鉴定委托功能,实现在手机端进行在线的鉴定智能案件委托。
1.6.3 赋码监管系统
通过赋码监管系统建立司法鉴定意见书(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出具的除外)编号唯一和统一识别码管理制度,为办案机关、当事人和特定社会公众识别司法鉴定意见书真伪提供便利,未标明统一识别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视作虚假鉴定文书。
1.6.3.1 案件赋码
1.6.3.1.1 赋码申请
当受理案件后,鉴定机构提交对此案件的赋码申请。
1.6.3.1.2 赋码管理
对赋码的相关内容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管理。赋码内容包含鉴定机构、鉴定项目、鉴定时间、鉴定所属案号等相关信息。
1.6.3.2 查证中心
1.6.3.2.1 赋码核查
鉴定结束后需要核实查证材料、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通过查询案号及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与监管系统及各机构鉴定系统接口提交查证请求。
1.6.3.2.2 结果反馈
通过查询案号及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与监管系统及各机构鉴定系统接口提交查证请求,返回鉴定人鉴定过程的相关信息。
1.6.4 数据接口开发
系统需要与其他业务系统进行数据交互,来支撑系统的监管和业务流转。
1.6.4.1 系统数据接口
开发统一的数据接口,用于对外的数据共享及数据获取。
1.6.4.2 行政审批对接
根据司法部最新下发的《全国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标准与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系统进行重新对接获取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的相关信息。
1.7 平台要求
为满足系统的长远规划,应采用先进的、灵活的技术开发平台来开发本系统,采用的开发平台应具备下面的特性要求。
1.7.1 平台组件要求
本项目建设中数据库及中间件必须对接使用国内品牌产品。
1.7.2 可伸缩性
系统具有高可伸缩性,系统在扩展成长过程中,能够保证旺盛的生命力,通过很少的改动甚至只是硬件设备的添置,就能实现整个系统处理能力的线性增长,实现高吞吐量和低延迟高性能。
1.7.3 系统稳定要求
(1) 整个系统能够连续7×24小时不间断工作。系统运行每1000小时中可用时间至少不小于999小时,故障间隔时间应大于 1000小时
(2) 系统要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要求达到99.99%
(3) 对客户输入的数据进行合法性检查,确保流程的通畅性,并且能够对错误数据进行自动纠错处理
1.7.4 性能指标要求
(1) 支持至少500用户的并发访问,系统不能有明显的响应延迟。
(2) 在1000M网络稳定的环境下,系统响应时间不超过 100 毫秒。
(3) 在1000M网络稳定的环境下,页面平均下载时间不超过 2 秒。
(4) 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连续运行,平均年故障时间不超过1天,平均故障修复时间不超过1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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