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20万元,但没有约定交货时间。
按交易惯例,A公司一般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给客户发货。2021年8月22日,当A公司将钢材送到B公司时,B公司拒绝收货,拒绝理由为A公司交货太晚。A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明确交货时间B公司无权拒绝收货。
AB公司的说辞合法吗?
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提醒
本案涉及合同履行的期限问题。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如果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是关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时间或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以上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未约定具体的交货时间,但依据二者之间的合同签订7日后发货的交易惯例,B公司认为A公司交货时间晚而拒收货物是不符合双方约定的,B公司无权拒绝收货,A公司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尤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受市场影响,原料价格也会产生波动,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可能会出现对方拒收等不利于供货方的情形。建议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具体到年月日,且应该注明该日期是发货时间还是到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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