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治安案件(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就前一阶段全局执法办案单位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执法考评情况进行了梳理,将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一些归纳总结。

有关传唤的问题:一次传唤,能多次询问吗?

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办案民警根据实际情况,可视情多次进行询问查证。

无论进行几次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案情简单,违法行为不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没有拘留处罚的,比如: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

考评扣分要重视,执法监督不得不重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办案过程中,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治安案件,有没有遇到过这些问题?踩过这些坑?!(二)

有关勘验的问题:哪些案发现场有必要进行勘验?

现场勘验办理刑事案件的必须动作,很多盗窃、伤害、损毁财物的案件在鉴定结论没有出来之前,会做行政案件受理。有可能会转为刑事案件的,有必要进行现勘。

一般治安案件,不通过现勘无法证实的,也应当属于有必要进行现勘。

特别是轻伤害案件,案件初查当中,双方当事人对伤情的形成有明显异议的,有必要进行现勘。

办理治安案件,有没有遇到过这些问题?踩过这些坑?!(二)

有关伤情鉴定的问题:受害人拒绝伤情鉴定的,可以强制鉴定吗?

不可以!根据刑法原则,轻伤害案件,受害人可以自己进行承诺,也可以选择自诉,不能强制鉴定。

被害人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做伤情鉴定的(所以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应当注明鉴定的时限),视为拒绝鉴定。

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伤害鉴定,可以不制作聘请书。

并不是所有的伤害伤情都应当鉴定,应当鉴定的情形有:可能轻伤以上的;被侵害人要求的;双方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办理治安案件,有没有遇到过这些问题?踩过这些坑?!(二)

有关估价的问题:是否涉案物品都要进行估价?

商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价格鉴定机构估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可以不进行估价。

嫌疑人对涉案物品的价值存在异议,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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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子数据的提取问题:如何规范提取手机数据证据?

制作提取笔录。

基本动作:手机编号(姓名、号码、开机密码)→扣押(证据保全)手续→财产余额(股票、基金、支付宝、微信等)登记→飞行模式。

规范提取不仅是保护个人,也是保护整个与案件相关的办案兄弟。

飞行模式防止他人用其他终端进行操作。

复杂、专门性的数据,相关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鉴定报告,5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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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扣押的问题:一个脚有残疾的嫌疑人,用拐杖打伤他人,拐杖可以扣押吗?

不能扣押!可以登记、拍照取证。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不能扣押。

生活必需品除了正常的生活用具之外,特别注意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和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器具、医疗物品属于生活必需品。

善意取得财产,关键考察是否明知为赃物或者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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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案财物的问题:扣押、查封、冻结、收缴如何区分?

扣押的对象是可以作为证据的物品。

查封的对象是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

冻结的对象在治安案件里面是特指从事恐怖活动或者贩毒嫌疑人的财产。

扣押、查封、冻结都是证据保全措施。

收缴、追缴是被涉案财物处置方式,既可以获取、固定证据,也是一种治安处罚。

办理治安案件,有没有遇到过这些问题?踩过这些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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