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本次修改,是在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基础上,对全国范围的推广实施。这次修改目的可以理解为是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而广东省之前就是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地,因此本次修改实则对广东省的律师实务没有较大变化,但笔者还是从整体进行剖析、研讨其影响,并着重以律师实务视角评析差异。
一、本次修改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的分类
本次修改可以分为“实质性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
其中“非实质性修改”更多的是与其他法律保持一致,如将“诚实信用原则”修改为“诚实原则”、“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物权法”“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节假日”修改为“法定休假日”、“合议庭组成人员”修改为“审判人员”等,此类修改仅是为了保证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如: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内部条文相互适应,对律师实务实则不产生影响。
而“实质性修改”实则可以概括如下:
(一)新增电子诉讼活动规则
1、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在线进行;线上、线下同等法律效力。(新增第十六条)
2、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以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要求提供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第九十条)
(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及二审独任审理)
1、基层法院一审普通程序符合条件的可独任审理。(修改第四十条第二款)
2、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符合条件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独任审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3、规定不得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形。(第四十二条)
4、法院发现不宜独任审理转合议庭的程序及当事人认为独任审理违法的救济途径。(第四十三条)
(三)完善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1、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简易程序审结期限一个月。(第一百六十四条)
2、调高小额诉讼程序上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调整为百分之五十以下;同时,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的情况下自行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第一百六十五条)
3、规定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第一百六十六条)
4、小额诉讼程序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第一百六十七条)
5、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为两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六十八条)
6、法院发现不宜小额诉讼程序转其他程序的规定及当事人认为小额诉讼程序违法的救济途径。(第四十三条)
(四)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第二百零一条)
将调解协议的概念,明确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对司法确认受理法院调整为三类:
(1)由人民法院要求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常见为诉前调解),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此项为新增)
(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从原有的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变成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若所涉纠纷应由中院管辖的,则需向相应中院提出。(此项为新增)
(五)调整公告送达时间(第九十五条)
公告送达时间由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
(六)变更分期履行的强制执行期间(第二百四十六条)
原本分期履行的执行期间为分期计算,即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现在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不再分期计算。
此项修改实则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持一致。可理解为是为使保证程序法和实体法在时效计算上一致,让人民群众对法律规定具有合理预期。
二、本次修改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从律师实务角度的差异
新增电子诉讼活动规则、完善司法确认制度这两项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基本一致,对律师实务基本没有影响。仅是电子诉讼活动规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均为原则性规定,不如《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详细,有待后续以司法解释形式落实。
独任制适用范围的主要差异:
(1)基层人民法院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适用范围从“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改为“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2)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独任审理需双方当事人同意。
(3)独任制不适用范围减少了“发回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但此两项属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再审、发回重审需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因此没有区别。同时还减少了“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即“类案冲突”)。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类案冲突属于“四类案件”之一,且根据该意见第九条规定“审理‘四类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般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因此此类案件仍然不会被纳入独任制审理范围。而同时减少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在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需要合议庭开庭审理。故独任制不适用范围实则与原先没有差异。
(4)明确了独任制适用后当事人的异议权。
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差异:
(1)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范围新增了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而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则是当事人反诉后,因标的超过标准或产生其他法定理由,方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的,从五万元以下调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同时,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也从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变为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
(3)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的异议权以及没有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具体描述小额诉讼程序下的各项权利,但实则是已在民诉法解释中有规定;因此对实务也没有太大差异。
公告送达的主要差异:
(1)缩短了公告送达的周期。
(2)没有吸纳《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来需要公告送达案件将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恢复到一律普通程序的处理方法
三、律师实务角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从定额制恢复成比例制,律师在起草合同、起诉计算诉讼标的时,都应当结合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向当事人披露法律风险。
在代理二审过程中,应当向委托人告知独任制概念,尊重委托人的诉讼权利。
在遇到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因公告送达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补缴诉讼费用,若当事人因过往诉讼也是公告送达但未转为普通程序向律师提出异议时,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法律变动。另外,在为当事人计算判决生效时间或其他时间时,需要注意公告送达时间的变动,防止计算疏漏。
在法律文书确认分期履行下,需告知当事人执行期间的计算方式为“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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