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关于小孩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例及裁判观点汇总(南京离婚律师)

作者:贾江红律师,南京离婚律师

抚养权变更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对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约定或判决,认为出现的新的情况需要将抚养权变更为另一方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作为专业代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抚养权纠纷属于常见的案件类型,本人通过检索分析南京法院近年来关于抚养权变更纠纷的70个案例,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按照支持与驳回变更抚养权请求分为两类,

南京法院关于小孩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例及裁判观点汇总

归纳了南京地区法院关于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的裁判理由,通过本文能够基本了解南京法院审理抚养权变更纠纷的思路与观点,如果您遇到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可以与我们联系交流。

一、南京法院判决支持变更抚养权案例

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我们总结出,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离婚协议或判决抚养权归被告,但实际上一直随原告生活;(二)小孩十周岁(《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上,经法院询问,愿意同原告生活;(三)被告失联或下落不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1、协议离婚约定由被告抚养,但一直随原告生活,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为原告

【案例1】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106民初8649号

案件情况:协议离婚约定由被告抚养,但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未到庭

子女年龄:10周岁以下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郑某2自出生到现在一直随原告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状态,为了使目前的抚养现状与抚养权相一致,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

审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114民初4798号

案件情况:原告签订了变更抚养权协议,被告未到庭

子女年龄:16周岁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被抚养人金某2自2003年12月至今一直随原告陶某生活,且现已满16周岁可以自行选择一方共同生活。庭审中,被抚养人金某2当庭陈述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3】

审理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106民初3933号

案件情况:协议离婚约定抚养权归被告,但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小孩愿意同原告生活

子女年龄:10岁以上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黄某乙由被告抚养,但黄某乙实际上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也疏于对黄某乙关心、照顾,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且黄某乙在庭审中表示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故对原告要求将婚生子黄某乙变更由原告抚养,理由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4】

审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浦少民初字第65号

案件情况:协议离婚时约定由被告抚养,但客观上一直随原告生活

子女年龄:10岁以下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原、被告离婚时,双方虽协商约定,婚生子陆子唯由被告叶双抚养,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陆子唯一直随原告陆兆吉共同生活,原告实际尽到对陆子唯的抚养义务,现原告要求变更陆子唯由其抚养,符合陆子唯目前的生活现状,本院应予准许。

【案例5】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江宁汤民初字528号

案件情况:协议离婚时约定由被告抚养,但被告下落不明,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

子女年龄:10岁以下

判决结果:驳回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姜甲和单某离婚时虽约定儿子姜乙由被告单某抚养,但双方离婚后,姜乙一直由原告姜甲抚养教育,现被告下落不明,姜甲要求将姜乙变更由其抚养教育,且姜乙也愿意随原告生活,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院对姜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南京法院关于小孩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例及裁判观点汇总

【案例6】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106民初3933号

案件情况:被告在外地工作,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法院判决变更

子女年龄:10岁以下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本案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一直在外地工作,刘某实际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照顾,现被告仍在外地工作,不利于直接照顾刘某,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变更刘某由其抚养的请求予以支持。

2、小孩超过10周岁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113民初4853号

案件情况:明确表示愿意与原告一起生活。

子女年龄:12周岁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王某2于2018年7月下旬开始已实际由原告直接抚养,其本人也表示要求随原告生活;原告虽然在外地工作,但周末可以回宁,具备抚养王某2的能力,故原告要求变更王某2由原告直接抚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3、被告条件明显比原告优越,小孩愿意同原告生活,法院判决支持变更抚养权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106民初457号

案件情况:明确表示愿意与原告一起生活。

子女年龄:13周岁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石尚由被告抚养期间,被告及其家庭成员为石尚创造了较好地学习、生活条件;对石尚的健康成长付出了大量心血,但石尚已年满十周岁以上,其已经具备初步辨识能力及责任能力,对随父或随母生活,其有自己的选择权。原、被告间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相比较,虽被告优越原告,但原告也具备抚养其子的能力。现石尚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生活,故原告要求变更石尚抚养关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4、被告下落不明,失去联系,小孩随爷爷奶奶生活,原告起诉变更抚养权

审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105民初272号

案件情况:被告下落不明,失去联系,小孩随爷爷奶奶生活,原告起诉变更抚养权

子女年龄:10岁以下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原、被告在调解离婚时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但实际上女儿一直是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14年底以来被告与家人失去联系,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原告董某提出将女儿的监护权变更归其所有,女儿顾某乙表示愿意由其抚养、监护,顾某乙的爷爷奶奶对此也表示同意,故对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5、被告长期出差交给父母照顾,法院认为未尽抚养义务,判决变更抚养权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106民初11563号

案件情况:被告长期外地工作出差,没有时间照顾小孩,由爷爷奶奶照顾

子女年龄:7周岁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对父母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本案王某2年幼,即将进入小学学习阶段,该阶段系其人生观、世界观、学习习惯养成的重要阶段,父母的亲自照顾、陪伴尤其重要。而王某1将王某2交由其父母照顾,未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不利于王某2的健康成长,黄某有抚养王某2的经济能力,亦没有其他不利于王某2成长的情形,故本院对黄某要求变更王某2由其抚养的请求予以支持。

6、小孩是原告与他人所生,亲子鉴定被告不是小孩父亲

审理法院: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117民初2070号

案件情况:小孩是原告与他人所生,亲子鉴定被告不是小孩父亲

子女年龄:4周岁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徐某乙虽出生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张某自认徐某乙系其与他人发生关系后所生,且经鉴定也排除了被告徐某甲是徐某乙的生物学父亲,且原、被告已登记离婚,被告徐某甲对徐某乙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原告张某要求将徐某乙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系徐某乙的监护人,徐某乙的相关证件应由原告张某进行保管,故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徐某甲将徐某乙的户口本、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交给原告张某,并协助原告张某将徐某乙的户口迁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是否更改姓名不是法院受理的范围,故对原告张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7、被告抚养期间存在打骂小孩行为,小孩愿意同原告生活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106民初4510号

案件情况:被告抚养期间存在打骂小孩行为,小孩愿意同原告生活

子女年龄:11周岁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王某乙随被告生活期间,被告多次打骂王某乙,虽然被告陈述其出发点是为了管教孩子,希望孩子好好学习,但被告的行为事实上对王某乙的生理、心理都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不利于王某乙身心健康成长,且王某乙已年满11周岁,其作出愿意与原告李某共同生活的选择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王某乙应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

8、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精神疾病,不适合抚养小孩,法院判决变更

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栖民初字第380号

案件情况: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精神疾病

子女年龄:13周岁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父母离婚后,确定子女抚养关系应本着有利于子女生活和教育的原则,对子女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原被告离婚后,虽然经本院主持调解确定女儿戴某某随被告共同生活,但2011年经医院诊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需住院治疗疾病,其将戴某某送回原告处,随原告共同生活并由原告实际扶养至今。戴某某已年满13周岁,审理中其向本院明确表示希望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因患有精神疾病,戴某某继续随被告共同生活将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戴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有利于其生活和教育。

9、离婚时两个小孩均由被告抚养,被告将儿子送回老家给爷爷奶奶抚养,原告要求变更,法院支持

审理法院: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104民初501号

案件情况:离婚时两个小孩均由被告抚养,被告将儿子送回老家给爷爷奶奶抚养,原告要求变更,法院支持

子女年龄:10岁以下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原、被告均在南京工作生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均由被告抚养,随被告生活,原告每周可以探望孩子,现孩子谢某乙长期在江苏省兴化市永丰镇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这使得被告客观上难以全面履行抚养义务,亦不利于原告行使探望权。孩子谢某乙尚年幼,更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与照顾。综合目前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将孩子谢某乙变更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10、被告已另组家庭,又育有一女,影响到对子女的照顾抚养责任,法院判决变更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106民初1569号

案件情况:被告已另组家庭,又育有一女,势必一定程度影响到对虞某乙的照顾抚养责任

子女年龄:10岁以上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虞某乙已年满10周岁,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对其自愿同母亲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并且原告有抚养能力,对孩子并无不良影响。而被告已另组家庭,又育有一女,势必一定程度影响到对虞某乙的照顾抚养责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抚养权归己所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南京法院关于小孩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例及裁判观点汇总

二、南京法院判决不支持变更抚养权案例及裁判观点

通过对法院驳回变更抚养权请求的案例分析,不予支持变更的理由相比支持变更的理由简单,主要理由是原告无法提供证明证明被告不适合抚养小孩,或者存在不利于小孩成长的情况,也无法提供证明证明原告抚养小孩更利于其成长。

1、没有证据证明变更抚养权更有利子女成长,法院不支持变更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106民初1579号

案件情况:明确表示要求继续和被告及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子女年龄:10周岁

判决结果:驳回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原告提供证据尚不能证明原告直接抚养李某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且李某亦明确表示不愿意改变现在的抚养状况,愿意继续和被告一起生活,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没有证明证明被告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变更抚养权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106民初11243号

案件情况:胡某目前在南京市尚无固定住所,不具有抚养能力

子女年龄:4周岁

判决结果:驳回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胡某并未举证证明刘某1与刘某2共同生活会对刘某2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比刘某1具有更适宜抚养刘某2的条件。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故对胡某要求变更刘某2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不适合抚养小孩,法院不支持变更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106民初11997号

案件情况:无法证明被告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

子女年龄:10周岁以下

判决结果:驳回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有不适合抚养王某2的法定条件及王某2与被告共同生活会对王某2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故原告王某1要求变更王某2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协议离婚约定抚养权,没有证据证明需要变更

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113民初255号

案件情况:协议离婚约定抚养权,没有证据证明需要变更

子女年龄:2岁以下

判决结果:驳回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原、被告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婚生女梅某2的抚养权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协议履行。现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原告未举证证明由被告抚养梅某2明显不利于其成长教育,亦未举证证明被告的生活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不利于梅某2的抚养,故原告的诉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5、抚养权人去世,原告主张变更抚养权,但存在吸毒恶习,法院判决由奶奶抚养权

审理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六大民初字第583号

案件情况:原告吸毒恶习,尚在强制戒毒期间

子女年龄:14周岁

判决结果:驳回变更抚养权请求

判决理由:本案中被抚养人浦某的父亲浦某某因车祸去世,其母亲涂某应系其监护人,但涂某在与浦某某离婚后,一直未按时给付浦某抚养费,也未能经常探视浦某,且涂某现无固定的工作和稳定收入,又有长期吸毒史,现正处于社区戒毒期间,其不良的嗜好和不端的品行无法为浦某的健康成长提供正面的导向,因此由涂某直接抚养浦某并不适宜,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刘某虽与浦某没有血缘及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但在浦某年幼之时就与其共同生活,在刘某与浦某的爷爷浦某丁离婚后,其仍与浦某共同生活在一起,在浦某丁去世后,刘某也一直承担着照顾浦某的责任至今,他们之间已建立了深厚的祖孙之情。现刘某愿意对浦某承担监护责任,浦某也表示愿意随刘某共同生活,且浦某住所地的湖滨社区居委会也表示目前由刘某抚养浦某较为适宜,故本院认为浦某由刘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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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关于小孩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例及裁判观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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