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沿海地区由于养殖业发展不错,前些年有很多“外地人”从“当地”村民手中承包鱼塘用于渔业经营,现在因为地方发展,需要征收,作为承包人能获得补偿吗?
案例解读
我先来看一个以往案例,杭某跟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该鱼塘10年进行水产养殖,并约定在承包期内如遇到征收,地上附属物部分的补偿归杭某所有。
但作为鱼塘经营者,杭某还是想踏踏实实做自己的水产养殖,于是协议签订之后一次性付清10年租金,这样杨踏实的拿到鱼塘的租赁协议,在原鱼塘的基础上又投资200余万进行改造升级,之后几年生意很是不错。
2017年底,由于城市规划发展,需要征用土地,杭某并未受到法定流程的相关通知和通告,也没有进行补偿协商,于是杭某申请信息公开,在法定期限内未得到信息公开回复之后,杭某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当时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但上诉仍然维持了原判。杭某通过拿到的公开信息得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之后进行了维权诉讼,达到了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规定承租人的法律地位,被征收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中,承租企业作为利害关系人即土地承租人或者地上附着所有权人要积极行使征地前的相应权利、详细了解当地的征收补偿方案,创造谈判解决时机。
企业在拆迁中享有的权利
√ 知情权:被征收房屋权属调查结果、确定评估机构、补偿方案和修改意见、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分户补偿情况、审计结果;
√ 选择权: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协商选定、投票选定、随机选定,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选择;
√ 参与权: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出意见。
承租人有权获得征收补偿
类似杭某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征收补偿是包括土地+地上附属物+经营损失+过渡安置费等总的费用,而承租人除了土地之外,是其他产权的实际利害关系人,也就是由承租方进行投资建设,而且租赁协议里又明确约定(或者没有预定)遇到征收地上附属物归承租方所有(有些协议会明确约定遇到征收拆迁,所有补偿与承租方无关,则承租方无权主张补偿),所以遇到征收,承租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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