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伟是安徽省六安市某县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被用于看护养殖鱼塘和居住生活。王德伟的鱼肥大鲜美,口碑良好,成为了当地有名的养鱼大户。王德伟生意越做越大,原有的鱼塘已经供不应求。
王德伟在2009年1月14日、2月16日及2010年10月25日,分别承包和租用本村村民的土地、粮田,用于种植水稻、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发展家庭经济,并在承包和租用的土地上陆续建成粮食加工厂、养猪场、鱼塘和看护鱼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共计三处。
2014年9月,王德伟领取了当地渔乐家庭农场营业执照,2016年11月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证。按照这样的势头,王德伟本以为自己的生意还能更上一层楼,然而,一纸《强制拆除决定书》将他的一切化为乌有。
原来,2021年3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调查中发现,王德伟建设的粮食加工厂、养猪场、鱼塘和看护鱼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向政府和国土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涉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随后将该案移交镇政府处理。
镇政府立案调查后,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月22日作出《拆除违法建设事先告知书》,4月8日作出《折除违法建设决定书》,4月14日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4月20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向王德伟送达。2021年7月7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将《强制拆除决定书》中所指的三处房屋强制拆除。
看着自己辛苦建设的一切变成废墟,王德伟不服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王德伟愤怒之余想要维权,但自己却苦于不懂法律,虽然使出了浑身解数,但效果微乎其微,一时没了方向。平静下来的王德伟经过一段时间的打听、对比,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维权。
冠领律师利用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理清了办案思路。一切准备就绪后,冠领律师代理王德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镇政府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
1、王德伟未经许可在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自2009年开始,原告王德伟擅自在基本农田上先后起了粮食加工厂、养猪场和鱼场;占用耕地面积450m²。涉案地块早在2006年就被镇政府规划为农用地,王德伟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规划区农用地用于企业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镇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
2、镇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程序合法。鉴于王德伟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该违法行为对城乡规划的整体实施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在镇村领导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对其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在实施具体行政强制过程中,向王德伟送达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其陈述申辩权以及法律救济途径。在此期间,王德伟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自行拆除。综上,镇政府在对王德伟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王德伟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律师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王德伟自2009年开始从事粮食加工和养殖业,先后在承包、租用本村农户的土地和基本农田上建起粮食加工厂、养猪场和看护鱼塘的相关设施,其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应当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
被告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涉案《强制拆除决定书》,城乡规划法主要调整的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王德伟占用的承包地和基本农田虽然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但不属于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对涉案土地上的建设行为,应适用土地管理法,而不是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故镇政府作出的涉案强制拆除决定属适用法律不当。
最终当地政府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诉讼意见,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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