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图解电影被判侵权)

八月六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优酷诉“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宣判,使用影视剧画面不当也构成侵权

事情经过:何为图解电影?

“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它将电影、影视剧制成图片合集,配上解说的文字,以此来概括、传达影视剧的主要内容。

优酷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使用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络公司将“图解电影”的运营方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其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被告辩称,“图解电影”平台为信息储存空间,只是作为一个分享平台,用户需要自己上传信息。对于上传的内容,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已经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并且“图解电影”并非如同电影一样连续使用图片,其中还包含了用户自己创作的文字,属于再创作的作品,核心在于文字本身。其中使用的图片,对于整个视频来说,属于合理引用行为。

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宣判,使用影视剧画面不当也构成侵权

被判侵权:何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来自于对著作权的保护,法官在判断的时候也引用了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文。

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宣判,使用影视剧画面不当也构成侵权

而本案的关键其实就在于,以图片配文字的方式来概括影视剧的主要信息,到底是否属于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

“图解电影”平台称总共引用图片大概是在整个影视剧图片的0.5%,并且还有用户自己的再创作,不属于侵权。

而法官提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涉案图片集是静态图片,虽然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但判断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关键需要考察涉案图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剧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宣判,使用影视剧画面不当也构成侵权

本案中,涉案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第一,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第二,此案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你认为“图解电影”的形式侵犯著作权了吗? 单选 0人 0% 侵权了,法院都判决了 0人 0% 看情况吧,到一定数量才侵权 0人 0% 不侵权,看看图片又没看电影 0人 0% 其他,请在评论区留言

(作者:谢雪倩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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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宣判,使用影视剧画面不当也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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