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律师实习期限的探讨(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我本是石岛的闲散人,愿意探讨一些与自己就根本无关的事项。今天我就谈谈有关律师实习期限的事项。

根据律师法、律协的相关规定,人们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以后,要想正式从事律师业务,需要有一个在律师事务所一年的实习期限的规定,经过当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才可以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正式执业。

我认为国家这个规定是非常正确的。我当年从事律师职业的时候就没有实习期这个规定。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有关规范律师执业的行政法规是《律师管理条例》,那个时候《律师法》尚没有出台。国家的法律规定也是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尽管律师协会的试行规范不准律师评价法律有关规定,我感觉它是超出宪法规定的权限,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能说是一个倡导性的意见。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批评权、建议权。难道律师协会的这个试行规定就能够剥夺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律师享有的基本人权吗?非常显然那个规定是违宪的行为。法治社会吗?不能搞得太过分了吧?

社会各界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有关律师的实习活动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即使其规定的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在没有修改之前也是必须遵守的。

我认为有关律师实习期限及其怎样进行实习的事项其中存在弊端,需要进行修正、完善。

要探讨这个事项,需要明确两个法律关系:1、律师所与实习律师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的问题?2、进行律师实习活动的目的的问题?

首先要探讨二者法律关系的问题。

a.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实习律师与律师所之间是劳动关系。

实习律师给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动,律师事务所向实习律师提供工资待遇及劳保待遇,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律师所应当承担工伤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那么实习律师是不是能够作为一名合格的劳动者主体的问题?

实习律师是不能作为一名独立执业律师的民事主体出现的,在法庭上不能够从事相关具体工作的。实习律师的工作权限,只限于作为正式执业律师的助手,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而已。

那么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实习律师来从事这些工作?我觉得现实当中是基本上不需要实习律师从事这项工作的。因为目前各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是律师独立执业的,所以律师事务所就根本不需要实习律师从事这项工作的。只有那些极少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一体化管理的,才有部分实习律师从事这项工作的需求。那些律师业务做地比较好的律师,需要一些实习律师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但是如果让他们再担负律师的工资及劳保,有很多独立执业的律师是承担不起的,让他们贪图个小便宜倒是可以的;让他们在经济方面付出,他们很可能就不干了;那些业务做地非常好的律师是可以承担起支付实习律师的工资及劳保费用的能力,可是谁都想经济利益最大化。他们肯定也不会过多付出的,基本能给的工资数额在最低工资那个标准。

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要想正式执业,就必须经过一年实习期的这个关口,所以就不得不托亲访友亲要找个正式执业的律师作为指导老师,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双方均没有准备真实履行的劳动合同。有的律师事务所为此还惹了不少的麻烦。

所以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所谓的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基本是不存在的。也正是这种劳动关系的规定,严重妨碍了律师实习活动的进行,背离了律师实习的目的。

二、实习律师的根本目的是学习法律事务执业技能。

律师的实习活动的目的,就是将人们学习到的法学理论如何运用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去的活动。是律师事务所及指导老师教授实习律师的过程。他们是从学校到律师法律实践的过渡阶段。应当处于学习阶段。双方之间是一种教、学的法律关系。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教方有义务教授,教方有义务取得报酬;学方有权利学习技艺,有义务支付学费。

这样才会存在一个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因为教方没有权利,所以就也不存在义务了,没有义务教授实习律师执业技能了。这就出现了一个现象,实习律师在律师所中谁也没有搭理的现状了。实习律师即使想学,也没有人去教授你的。这就造成了实习律师业务能力极端低下,执业以后处于随时被淘汰的风险当中。

有些实习律师确实能够跟到指导老师学习到一些执业技能,但是心中仍然充满了仇恨!觉得自己取得的报酬非常少,与指导老师取得的报酬不成正比,总是觉得这些收入应当归自己所有才对。这是实习律师没有摆正好自己的位置。这也是人性的劣根所为。

三、有关实习律师是廉价劳动力的问题。

a.有很多实习律师吐槽,律师所或者是指导老师把实习律师当成廉价劳动力来使用的话题。让人们对于律师事务所及指导老师当成了万恶的资本家对实习律师进行残酷剥削。

可能从阶级划分的角度来看律师所及指导老师,应当属于资本家的范围之内,实习律师应当属于工人阶级。

有社会就会有阶级,就会有不平等的情况发生,这非常正常。我原来认为原始社会是平等的。我以前看了动物世界,讲的是印度一群猴子的事情,他们是没有阶级的,相当于人类的原始社会,也是不平等的,也是有阶级或者阶层的。所以说有社会必然有压迫有剥削。

人在这个社会,丛林法则终究还是适用的。

社会的规则是社会精英制定的,不是底层人士所能够制定的。作为底层人士只能适应社会规则,你是没有能力去改变这个规则的,除非你变成了社会精英才能改变这个规则。

你作为一个底层的实习律师,只能适应律师行业的规则;如果你对这个规则强烈的反对,那只能不去实习就行了;可是你还想从事这个职业,那只能你忍气吞声了。世上不是只有你自己,而是一个群体。

b.对于一些律师事务所及指导老师的做法,我有些建议。

有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老师,确实是招收实习律师与其确实是存在了劳动关系。你们让实习律师进行工作支付最低工资待遇本无可厚非,也是符合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是不是也应当考虑到实习律师的实际需求,来尽量满足他们学习执业技能的迫切需求?在让实习律师干杂务的同时,让他们适当学习一点技能?可千万不能流于形式仅仅满足他们在律协考核时的需要而已。

我发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对于实习律师的招聘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真是在黑吃黑。招聘时报的工资很高,到了正式签订合同时,就变味道了,开始分解工资,所谓的工资就是让实习律师出去承揽案件,得到案件就有提成,得不到案件就没有工资。名义上是招聘实习律师,可是个合格的指导老师也没有,实习律师能学一个鬼!还有的律师所招收的实习律师一直让实习律师从事事务性工作,与律师业务没有半毛钱的关系。有的律师所招收实习律师就是纯粹为了装门面而已。

三、律师实习完善、改进的建议。

a.律师期限改进。

我觉得根据律协所要求的实习律师实习后要达到的目的,实习期限有三个月就尽够,没有必要要求实习期一年的规定。人生珍贵,没有必要过分浪费大好时光。律师具体的工作经验要律师在具体法律实践中慢慢体会总结,只要他们能够先掌握基本技能就可以了。我们当年也没有实习期,大家做的总体也不错。如果靠延长实习期来迟缓扩大律师队伍的做法,只能是临时措施,不可长远。如果采用一年实习期的做法,只能加大实习律师的焦虑感,不利于律师队伍的发展。

b.实习律师机构的统一规范化。

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不能解决实习律师的根本需求,在指导老师与业务类型方面根本就无法得到切实保证。并且与省律协、市律协的培训相互重复。我觉得实习律师的培训工作应当由省律协律师学院统一进行,明确教学关系,由律师学院统一组织相关实习律师到不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务操作能够取得最好效果,并且也能够让实习律师得到分门别类最好的业务指导老师。

改进律师实习期限的探讨

以上是我对于实习律师实践活动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现象分析。我也提出了可以改进、完善的措施。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为了让国家的领导阶层看到我的建议,因为领导们对于基层的具体事务是不大了解的,我给领导们提供现实生活过程中的基本素材,让领导们能够引起重视,对于实习律师实习过程存在的一些弊端予以了解,从而对今后的决策起到参考作用。我也希望有关法学界的学者提供可以研究的素材,能够为国家的法制建设添砖加瓦。本人写这篇文章,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如有不当之处,请社会各界加以批评指正。[祈祷][作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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