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会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

哪些行为会构成强迫交易罪?

哪些行为会构成强迫交易罪?

交易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以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要是一方胁迫另一方进行交易的话,那这样的交易行为一般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在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后,还会构成强迫交易罪,那哪些行为会构成强迫交易罪呢?律师对话第638期邀请到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 刘小星律师为我们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刘小星律师的对话内容。

一、强迫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刘小星律师答:强迫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哪些行为会构成强迫交易罪?

二、暴力、威胁手段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刘小星律师答: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或者使其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除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或者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

三、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刘小星律师答:(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

四、单位可以成为强迫交易罪的主体吗?

刘小星律师答:我国《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范畴。据刑法第231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强迫交易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6条的规定处罚。即单位可以成为强迫交易罪的主体。

五、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有哪些?

刘小星律师答: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客观上,两者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但二者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杀人的方法,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仅限于造成轻伤的范围内。

(3)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则比较广泛,除了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外,还可以揭发个人隐私、毁坏财产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点为把柄相威胁。

(4)威胁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被害人的面来实行的,一般是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现,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当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行,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也可以用书信等方式来表示。

(5)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而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是当场实现,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后才付诸实施。

(6)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 抢劫罪除使用暴力、胁迫外,还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而强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7)客观表现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强迫交易罪则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抢劫罪的行为人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则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

(8)主观方面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9)主体不同。 抢劫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强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实施。

刘小星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务追偿、婚姻家庭等各类纠纷的处理以及担任法律顾问。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刘小星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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