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表示,有部分老人能够领取两份的养老金。经过核实,主要指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他们退休后领一部分退休金,另一部分是职业年金。这种情况确实是属实。
如果说我们把领取的养老待遇都称之为养老金的话,可能确实有很多人都能够领取两份甚至三份以上的养老金呢。但是养老待遇之间还是有很多不同的,看看下面的一些知识大家了解吗?
退休金和养老金的不同。
很多人都习惯地把退休金当成养老金,实际上这还是我国养老制度沿承的问题。1951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首次为工人建立了养老制度,当时的待遇称之为退职养老。但是当时由于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待遇不够统一,等到了1957年,国家又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有关退休制度适用于企业的工人和职员,统一了有关待遇标准。退休后领取的待遇,明确称之为退休费。
1969年国家停止计提劳动保险基金,所有的退休待遇都改为原用人单位发放。因此,老人们一般也称有关退休费为退休金或者退休工资。
1986年我们在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改革,同时要求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1991年有关基金改为养老保险基金,从此我们领取的待遇都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发放的,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人们一般称有关待遇为养老金。在《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的称呼都是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是2014年10月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称之为退休费,之后称之为养老金。在有关调整退休待遇的文件中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
2009年国家推动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1年推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4年将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于也是一种养老保险制度领取的养老待遇,我们也称之为养老金,不过其养老待遇有些低而已。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是1606 8万人,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仅仅3,355亿元,平均每人每月174元。
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只能领取一份。
我国建立了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很多人就想不能多领几份养老金吗?答案是不能。
按照2014年人社部发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过去的时候由于信息不能互通,我国的养老保险都是各地统筹,确实出现了个别人员在不同地方参保,领取多份养老金的情况。
在2009年之前,我们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之间是不能转移的。因此也确实会造成在不同地区就业缴纳多份养老保险、领取多份养老金的情况。直到2009年人社部出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了各地的转移接续规定。2009年以后再重复领取的待遇,必须要退回。
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为了解决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原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降低的问题,国家建立了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有关年金制度,实际上并不属于社会养老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这是两种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障。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全部会存在于个人账户中。如果参保人没有领取完毕就去世,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如果个人账户的年金额度领取完毕了,就再也不会有相应的年金待遇了,跟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不一样的。
相应的年金制度在缴纳时免税,但是领取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此以外,实际上商业保险公司还建立了很多的年金保险、分红保险,比如说还有国家支持的税延型养老保险,甚至还有以房养老保险。另外国家为了支持和发展养老保障第三支柱,还将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也将实施个人账户的模式。
所以说,未来人们的养老收入组成将是多元化的。年轻人也不要害怕未来养老积累不足,国家会设计各种各样的渠道和制度为大家筹集养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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