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试用期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对本条规定的理解,各位HR应当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合同约定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高于本条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个原则:同工同酬的原则。
试用期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第三个原则:最低工资标准原则。
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协调没有结果的可以提起诉讼。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设定内容是很严肃的。企业约定合同相关项,应当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中加强了对最低工资的监管,第74条将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纳入劳动执法监察,第85条将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支付将按差额部分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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