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致残后幼子出生 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2021年1月13日,原告朱某驾驶作业叉车与被告蔡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公司厂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和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21年6月7日经司法鉴定,朱某的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2021年7月1日,朱某幼子出生。后朱某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瑞昌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事故发生时孩子尚未出生,是否属于被抚养人,2021年8月31日经重新鉴定维持了朱某伤残等级。原告认为自己的孩子在起诉之前出生,因此保险公司应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定残之日小孩没有出生,不应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幼子出生在2021年7月1日,据此推算其胎儿在交通事故发生(2021年1月13日)前已经存在,胎儿出生后应当有相应的权利保护。胎儿在重新鉴定和诉讼前已经出生,若以首次评残时间为由否定,则会形成司法保护的不合理现象。胎儿在事故发生时间前已存在,定残后出生的小孩应当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抚养费。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瑞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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