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行政处罚法》的全新修订无疑是2021年行政法领域的首个重大事件。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最容易在拆迁中遇到的莫过于“责令限期拆除违建的决定”等行政处罚行为了。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最新规定,行政机关再要实施这类行为,都需要遵循哪些程序性规定呢?被拆迁人又该重点把握哪些程序节点,从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新法条为大家做一番梳理。
【节点一:执法人员上门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第42、55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身着制服并不能取代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尤其是在当事人明确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其不得以身着制服为由予以拒绝。
新法指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节点二:告知并保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具体到对违建的查处中,这一步要求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经其调查取证认定的房屋建造年代、用地规划许可状况、涉嫌违法的面积、认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等。
同时,要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及行使这些权利的期限。通常,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限拆通知”的前置文书中会涉及上述内容。
实践中,那些直接跳过这一步,径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予以张贴,之后就要求当事人在几天内自行拆除房屋的做法,无疑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节点三:听证程序】
一般认为,对查处违建这类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而言,听证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前提是当事人要在规定期限内申请。
《行政处罚法》第64条对此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结合实务整理后如下:
1.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为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
2.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进行;
3.涉违建查处的听证一般会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专业律师可以代为参与听证;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涉嫌违建的事实、证据和处置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实践中,听证程序的价值巨大,绝非老百姓认知中的“价格听证会”那般“逢听必涨”。在明律师一向建议当事人积极行使这一申请权利,并委托律师参与全过程。
在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就需要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了,此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才算是粉墨登场。
我们对以上程序稍加梳理,查处无证违建的法定程序可大致归纳为“立案—执法人员上门调查取证—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听取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在限拆决定作出后,若当事人不履行限期自行拆除房屋的义务,行政机关则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第35-44条之规定通过如下步骤拆除违建:
“6个月内未诉讼或者诉讼被驳回—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公告—组织行政强制执行,强拆房屋”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揪出拆违程序中的违法点通常并不困难,这些违法点也足以令违建处罚行为“存在瑕疵”直至“程序违法”,但仅达到这种程度并无助于我们主张补偿利益或者在房屋已被违法拆除的情况下申请行政赔偿。故此,被拆迁人还是要在“抓程序”的同时下大功夫在实体层面上,争取通过有利于己方的证据证明自己房屋存在的合法性或者历史遗留原因的客观存在,推翻违建认定结论本身,这样一来,无论对方在程序上违不违法,我们的房子都能够被保住,我们的补偿利益都不会被减损。
附:《行政处罚法》新旧条文对照表+全文(来源: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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