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备受关注的周立齐出狱,他之前的一些言语,被网友奉为经典:“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都不可能打工的”。
在他出狱后,有多家经纪公司高价签他,周立齐都一一拒绝,他认为这也是替别人打工。
周立齐已经是4次犯罪被判刑,如果他出来后再次犯罪,是否会构成累犯?本文探讨一下刑法中的累犯规定。
刑法中关于累犯的规定
《刑法》规定了两种累犯:一般累犯、特殊累犯。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再偷电瓶是否构成累犯?
周立齐犯的盗窃罪,如果他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之内再次盗窃的,那肯定是累犯,这个大家都知道。
但问题往往并不是那么简单。周立齐偷的是电瓶,电瓶金额往往都不高,假设周立齐在刑满后第5年偷了一次电瓶,价值800元,在刑满后的第6年,偷了两次电瓶,分别600元。这种情形,是否构成累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些情形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怎么样才算数额较大?以广州为例,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才触犯盗窃罪。怎么样才算多次盗窃?一般是两年内3次盗窃,不管数额大小。
换言之,我们假设的情形,周立齐是构成意外之外罪的,除此之外,笔者的意见是,这种情形也构成累犯。
多个犯罪的累犯问题
举个例子,张三在因盗窃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在刑满后的5年内,又犯盗窃罪与诈骗罪两个罪,其中盗窃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诈骗罪被判6个月拘役。
这个例子中,张三犯的这两个罪是否都可从重处罚?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累犯的法条规定,5年内又犯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是累犯。
张三犯的诈骗罪,只被判了6个月拘役,不符合一般累犯的规定,因此,只对他的盗窃罪从重处罚,诈骗罪不需要从重处罚。
累犯应避免重复评价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存这样的问题:前一个犯罪被判刑之后,刑满之后5年内再犯罪的,在处理后面一个案件的时候,不能前面的犯罪作为量刑情节。
举个例子,张三因盗窃被判3年有期徒刑,刑满之后5年内又盗窃的,但是,后面那一次盗窃的金额比较小,一般只会判个拘役。
对于这种情形,张三不构成累犯,但是,如果法官在审理后面的盗窃案时,认为张三属于累犯,将原来只判拘役的案件判成了3年有期徒刑。
这样的处理,实际上是将前面的犯罪,作为后面犯罪的量刑情节,这是不合理的。
写在最后
周立齐已经成了名人,希望他以后不需要再通过盗窃电瓶来谋生,不然,可能又要进去了。
法律都会有漏洞,都值得我们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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