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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申菲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国家决定对土地进行征收后,相关部门需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具体的征收内容予以公示。那么对于张贴出来的征收土地公告,如果被征收人对其中的内容不服,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吗?
基本案情:
广东省某市某区某村的李先生,其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后该区政府于2021年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其所依据征地批复的相应文号、公示期限和对案涉批复的复议期限。李先生因对该公告的内容不服,委托律师后,律师决定对案涉批复申请复议。
一、征收土地公告应何时发布、载明哪些内容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及时发布征收公告,并且征收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该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还包括社会保障等内容。在发布征收公告前,还应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对该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最新修订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在征收批准文件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的乡、镇、村张贴发布进行公示。
二、征收土地公告是否可诉呢?
当征收公告张贴发布时,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公告所载内容不服,可以直接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5408号裁判要旨可知,因征收土地公告仅是将征地批复的内容予以公布出来,起到的仅是一种通知的作用。其本身并不会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征收公告本身并不可诉,被征收人可针对案涉公告所依据的批复进行复议或者诉讼来寻求救济。
三、征收土地公告在哪些情况下可诉呢?
如上所述,通常情况下,征收土地公告不可诉,但并不是所有征收土地公告都是不可诉的。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现有审判案例来看,征收土地公告共有两种可诉性情况。
1、没有取得征地批复情况下发布的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46条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张贴之前,应确定建设项目符合“四规划”。涉及到法定情形的特殊情况,还应当纳入“一计划”等。此外,还需要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张贴征收土地公告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4370号判例认可了此种情形下征收土地公告的可诉性。
2、征收土地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内容不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3656号判例的裁判要旨可知,当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不同于征地批复时,公告本身已不再是简单将征地批复的内容进行公示,不再单纯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其本身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此时仍坚持征收土地公告不可诉,势必难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利。
不过由于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还有很多,如果您家遇到了上述案例的情况,您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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