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认定(江苏盗窃罪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对盗窃、诈骗等犯罪的描述为简单罪状;司法人员对简单罪状的犯罪的认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扬州一男子鼓动妻子取走岳父存款留假存单案件而言,可能存在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争论;警方以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追究被害人女婿的刑事责任,又涉及到盗窃,或者诈骗近亲属财产的认定。

盗窃罪的认定:扬州一男子鼓动妻子取走岳父的存款构成何罪?

扬州一男子鼓动妻子取走岳父的存款构成何罪

对简单罪状的理解

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以分为四种情况,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简单罪状,是指刑法分则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的”等,都是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刑法分则条文之所以采用简单罪状,其原因为:生活领域中的犯罪手段多样;由于法律语言的局限性,立法人员无法具体归纳生活领域中的某些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方法形形色色等。从总体上看,刑法分则采用简单罪状的,多数为生活领域中的犯罪,即,人们常称的道德犯,而行政犯一般采用叙明罪状等。

对道德犯的理解

所谓道德犯,是指依据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伦理,或者习惯,基于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立法者应当,或者不得不将生活中的某些行为规定为违法犯罪,例如,盗窃,诈骗、强奸等。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司法人员对道德犯,或者传统伦理犯的构成,以及量刑的根据不仅仅是刑法,而且包括伦理传统。

在中国,窝藏、包庇罪是道德犯,但传统中国受到“亲亲得首匿”原则的影响,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多数法律人认为本罪是行政犯,不用伦理因素考量本罪的构成与量刑,普遍追究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犯罪人的近亲属对犯罪的人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得以窝藏、包庇罪论处。

司法人员区分道德犯与行政犯有重要意义。例如,近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取得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即便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从宽处理;近亲属之间的人身犯罪也应依前述规则处理,但性犯罪应当例外,性行为有重要的伦理价值判断。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盗窃罪与诈骗罪却是对立关系,盗窃罪与侵占罪中的侵占委托财产也是对立关系。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的罪名可以想象竞合,司法实践便较少分析不同犯罪的具体构成。所谓对立关系,是指非此即彼关系,盗窃罪与诈骗罪不可能有想象竞合。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受害人在未识破真相前是否自愿处理财产;这里的处分仅限定于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财产利益。以次充好的行为为诈骗,于是法律人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同时构成诈骗的,属于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

想象竞合实际上不适用成文法国家,或者地区,否则,司法实践不能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例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有无事生非的要素,正因为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具体罪名可以想象竞合,前述两个罪名广泛适用。想象竞合理论仅适用判例制国家;判例制国家并没有刑法典,司法实践必然使用想象竞合理论,例如,西方国家因儿童杀人被判有罪;目前,仍有西方国家没有犯罪年龄的限制。

盗窃罪与诈骗罪不存在想象竞合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的意思表示为盗窃,反之,即为诈骗。例如,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的可能成立诈骗罪,但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就盗窃的字面含义而言,盗可以理解为“强盗”;窃可以理解为“秘密取得”。公开盗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当严格受到限制,有人身伤害可能性的是认定盗窃的前提,例如,微信群抢红包不宜认定为盗窃罪,但可能成立诈骗罪。

盗窃罪的认定:扬州一男子鼓动妻子取走岳父的存款构成何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对夫妻俩留假存单的评价

本案男子因投资失败欠下外债,鼓动妻子私下动用岳父存单,事后伪造假存单蒙混过关。该夫妻成立何罪,还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为夫妻成立盗窃、诈骗,或者侵占罪。具体分析如下:

岳父的存单为女儿保管时,夫妻俩可能构成侵占罪。司法人员对“拒不退还”应当有正确的理解,否则,这对夫妻可以将来归还债务逃避法律责任。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出卖,或者偿还他人债务或者赠与第三者的,是典型的基于法律行为的侵占。

岳父的存单为自己保管,女儿私自动用的,可以评价为盗窃,事后伪造存单不能评价为诈骗。因女儿与受害人为近亲属,夫妻定罪量刑可以区别对待。该男子是否成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不需要具体分析。本罪的银行存单,是银行发行的可以用于支付债务的工具,一般不记名、定额、可自由流通;行为人伪造不能自由流通的银行存单是否成立犯罪还需要讨论。

盗窃罪的认定:扬州一男子鼓动妻子取走岳父的存款构成何罪?

对夫妻俩留假存单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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