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你必须知道的几点(取保候审保证金)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你必须知道的几点

近期笔者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涉案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在侦查阶段经辩护人申请后,侦查机关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由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办理完取保候审流程后,犯罪嫌疑人在见到笔者的第一句话则是认为交纳的取保候审金过多,还不如一直呆在看守所里面,这不不禁让笔者莞尔,待笔者对其解释了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这才释然。

这一事例也不禁想起笔者代理的另一起刑事案件。当时那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后,因犯罪嫌疑人未经办案机关的同意,擅自离开了其所居者的市区,不仅其所交纳的保证金被一次性没收,同时也被重新收押至看守所。

当然除此之外,更有当事人问到的是,“我交了取保候审保证金,从看守所出来了,是不是就没事了?”,“我交了取保候审保证金,出来了很长时间了,侦查机关怎么还说我的案子马上移到检察院?”等等问题。

所有这些问题,都反映出,无论是涉案当事人家属或者犯罪嫌疑人本人,对涉及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浑然无知、误解,甚至抱有过高的期望值。

那么,什么是取保候审?涉及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有些什么,涉及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法律相关规定会有些什么,笔者经过整理现有法律规定作如下总结,以便大家能一目了然。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什么是取保候审?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四、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交纳参考标准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五、取保受审保证金的没收规定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第3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六、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规定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上述第3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撤销案件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七、取保候审保证金违规不退的救济方式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有权向该收取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梳理完以上规定后,可以看出,该收多少取保候审保证金,法律赋于了办案机关很大的自由空间。保证金的作用是什么?无非是用金钱作为一种压力,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随传随到。另外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家属认为,只要交了取保候审保证金后,就代表自己此前的涉案行为也就不了了之,故而还是如正常人一样安安稳稳的过日子,继而对上述第3点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也完全不放在心上。但可以确定地说,只要人被取保出来后,稍不留神,就违规了。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市区郊外,与邻县一街之隔或者一河之隔,不管什么理由,稍稍走动,可能就违反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规定;再比如“传讯时及时到案”的规定,“及时”是多久?显然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了算的。

因此,笔者建议,被拘留后是否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尤其是以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方式取保候审的,一定要量力而行,慎重考虑自己和家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仅有一定期限的取保候审在外自由的代价是否相匹配。同时在已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后,也要时时注意自己的言行,在取保期间所作任何行为之前应时时同办案机关或其辩护律师沟通。

毕竟,人被刑事拘留后的取保候审,即便交了取保候审保证金,并不意味着案件的撤销终结,更不意味今后人民法院一定不作实刑的判决!(龚磊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作者:陈笑雨律师/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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