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田丽
编辑 | 王书博
诉讼纠纷中,公司(债务人)可能被注销是债权人常担心的问题,在进行法律咨询的时候,很多当事人会问律师,“公司注销了,我的诉讼程序还能正常进行吗?公司注销了,我还能拿到钱吗?等等。公司作为债务人,未履行完债务就注销,债权人的担心完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公司注销会直接影响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的变化。
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仲裁/诉讼期间,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根据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符合终止情形的前提下,依法完成清算的,都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是法律上拟制的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公司注销即公司终止,会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任何人都不得向其主张权利。
如果诉讼中,被告公司被注销,不能再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那应该由谁来代替参加诉讼?诉讼程序该如何进行呢?下面,笔者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而注销公司为例,予以解释。
为了防止公司恶意注销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对公司注销程序进行严格规定。除分立、合并外,公司注销前都要经过依法清算。但实务诉讼中,公司注销需区分依法清算注销和未依法清算注销。
(一)依法清算注销
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经依法清算再注销。有限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依法完全履行清算职责,比如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清理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通知、公告债权人(包括涉及仲裁、诉讼的待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提出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公司清算注销前,以公司名义为当事人,但是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若诉讼期间,公司完成注销,意味着公司“死亡”,不能再以公司作为诉讼参加人,那诉讼程序和诉讼主体如何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3项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如果诉讼中,公司已经注销,但是有确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院会依职权或依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将权利义务承受人列为被告,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如果不能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法院会中止诉讼,待确定好权利义务承受人后,依职权或依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再恢复诉讼;如果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不参加诉讼的,法院会终结诉讼。
关于谁是权利义务承受人?除了破产原因导致公司终止外,其他情形导致公司终止的,公司是有能力清偿债务的,而且公司注销后,最终的受益人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权利义务承受人一般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未依法清算注销
即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二是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三是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实践中,有的公司明知道自己可能有涉案债务(比如:启动诉讼程序后,法院会向被告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证据、开庭通知等材料,被告公司应该知道自身存在待确定的债权),但清算时,清算组未及时向债权人通知、公告清算注销事宜,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这必然属于未依法清算。
这种“偷偷”注销公司的情况很常见,很多公司股东误以为注销公司,就可以不再承担债务,实则不然,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公司债务的消灭。
公司未经依清算法即被注销,谁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未结束的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六十四条规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具体来看:
1、以清算组成员为诉讼主体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向其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诉讼主体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在公司登记机关承诺的第三人为诉讼主体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诉讼中,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主体为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的第三人。
但是实际司法审判中,公司注销后,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诉讼,让原告另行提起诉讼。原告在诉讼时,被告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诉讼请求基础变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新邦律师说
虽然注销意味着公司已经“死亡”,但并不免除公司注销前的债权债务,如果公司注销,但有遗漏的债权未清理完毕,债权人可变更公司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以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侵权损害赔偿为由主张自己的债权。新邦律师提醒:以注销公司而规避债务的想法是错误的,注销公司后,未清偿的债务还是需要清偿,是逃脱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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