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刑法学更不例外!”
——张明楷
刑法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法益。刑法一方面以保护每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法益为目的,另一方面又会剥夺被告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法益。
我们办的是一起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他们的人生。
——和所有执法办案的兄弟们一起共勉。
【和老刘一起办案】这个专栏系列,老刘就是站在一个公安机关法制员的角度,和执法办案的兄弟一起探讨如何办好刑事案件,个人认为:我们法制员与办案民警的关系,就像是领航员与赛车手的关系。
法制员凭借自己对赛道的熟悉和手中的“路书”,为车手指引方向、下达操作指令、分析突发状况……指导车手在保证安全的状况下,按照指定的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终点,获取胜利。
对于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可能大多数的办案民警都有一个认识上的错误:刑事案件只要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自己的案子办案质量就没有什么问题。实际情况并不如此!有些案子按照诉讼程序依法起诉了,依法判决了,但是在我们的案件质量考评里面,该案也有可能是劣质案件,甚至是0分案件。
刑事案件的受、立案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存在着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统计不实,监督缺位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受案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初始环节,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也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依法使用侦查措施。
一个简单案例,看看大家的第一反应:大爷在小区遛弯的时候,被同小区一位女士饲养的大型犬扑倒受伤,小区群众向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要不要出警?要不要受理为案件处理?
(我们在文末进行解答)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在受、立案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未在规定时间内受案或者决定是否立案;
受案后未依法制作送达受案回执和告知案件进展情况查询方式;
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错误立案;
未经立案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措施;
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越权管辖案件。
刑事案件的受、立案问题。
受立案问题,长期以来都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执法不作为。对群众报案不接受、不登记,对明显应当受案立案的不受案、不立案,导致群众报案无门,乃至形成信访问题。
二是执法慢作为。有的案件名义上受了案、立了案,但受案立案后不及时查处,不开展实质性的调查和侦查工作,长期挂案,久拖不办,导致案件不了了之,或者时过境迁,失去了侦破条件。
三是执法乱作为。有的受利益驱使,人情请托,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越权管辖案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受案立案统计不实。有的受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考核要求影响,设置了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为了应付考核,隐案瞒案,不破不立,先破后立,违规拆案并案,违规降格处理案件,人为控制接报案数、受立案数。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不论任何形式的报案,都应当立即接受,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1类是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的;
第2类是嫌疑人自动投案的;
第3类是公安机关在工作当中发现的。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刑事案件,也是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的来源。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之后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按照不同的情形立即作出处理:
1、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2、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
3、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确的,经办案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规范的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对于任何报案,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办案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以后,决定是否立案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
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延长至30日后,依然无法完成审查工作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刑事立案的条件。
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本单位管辖。
有犯罪事实,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存在。
具体表现为:
危害行为已经发生,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
危害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也就是触犯了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时候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查获犯罪嫌疑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危害行为构成犯罪,而且达到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依法确有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属于本单位管辖,刑事案件的管辖,首先是职能管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不同机关按照职能划分受理案件的权限,公安机关不能管辖其他职能机关管辖的案件。
公安机关内部也存在着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等几种情况。只有明确认定了公安机关对某一具体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才能依法开展刑事侦查工作。
未经立案,不得采取对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和财产的强制措施。
受案后的调查核实阶段,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立案后,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依法使用侦查措施。
不予立案的决定。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案件有控告人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之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之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案件当事人的权利:
这里的案件当事人除了受害人和嫌疑人之外,还包括案件的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相关证人以及受害人和嫌疑人的近亲属、代理人。
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的权利;
就有关安全和身份保密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具体要求的权利;
获取或者索要受案回执以及立案(不予立案)决定书的权利;
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申请复议复核的权利;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的权利。
【简单案件的解答】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的一切报案、救助都应当无条件接受,不得推诿!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处罚。
如果行为人驱使自己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的,按故意伤害他人论处,受害人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应当依法立案,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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