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四川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量刑标准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四川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量刑标准(刑法224条之1)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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