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小李2016年12月入职某环境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岗位为景观养护经理,每月工资12000元,2019年8月,由于小李岗位被其他人“空降”,总监与小李协商,要求小李自行离职,但小李本人没有同意。公司于2019年9月13日单方向小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解除理由为不胜任工作。2019年9月23日,公司出具撤销令,其中写明:原定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故撤销。同日对小李的岗位进行调整。但小李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给予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且小李无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2019年9月17日至9月20日一周期间都在和公司讨论离职补偿问题,并非正常上班,且解除通知已经收到,事实已经发生,并不存在撤销问题。
但是公司认为虽然公司作出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是没有作出解除的实际行动,只是希望双方能够顺畅地沟通。所以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
小李不服,诉至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结果】
支持了小李的诉请。
仲裁认为:公司出具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已经送达申请人,虽然提出撤销并收回,但解除权利已经形成,一经送达产生法律效力,且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后,小李还在正常工作。故公司已经行使了解除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经过培训或者是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解除小李的劳动合同前未经过培训或者换岗。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
1.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胜任工作,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可以撤销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经收到无法撤销且已经产生法律效力。若需要撤销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所以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需要经过谨慎考虑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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