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李某在2019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期间,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某应当对公司机密保密,2021年5月李某提出辞职,双方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向李某发送了书面通知,要求李某对在劳动期间的机密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应当有赔偿责任。李某则认为公司应该支付保密费,否则拒不承担保密义务
法院认为
李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且不支付保密费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小贴士:
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以企业支付保密费为前提和条件,因此企业不支付保密费,劳动者也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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