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刑法修正案(九))

53岁的陈大爷,感觉自己这一辈子都被毁了……

陈大爷是江西九江人,在庐山区海会镇年丰果园里做守园人。

2015年7月29日晚7点左右,一名陌生青壮男子突然来到果园并四处转悠,行为可疑,这迅速引起了陈大爷的注意,于是便走上去询问。

该男子见状并未就此离开,反而两眼盯着陈大爷猛瞧,又分辩说不是来偷果园里的葡萄的,只是过来转转。陈大爷心中虽疑,但见问不出什么,便返身回去了,谁知就是他这一问,祸事了。

普法:江西53岁大爷被性侵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后的代表性案件

江西庐山脚下的海会镇

第一、案情回顾

当晚11时许,该名男子骑着摩托车再次来到果园,直奔陈大爷居住的看守棚。陈大爷见对方居然又来了,而且是还是半夜时分,心中大为警惕,于是再次上去询问对方这么晚跑过来究竟想干嘛。

可该男子这次却不再理会陈大爷,只是蹲在一旁不停抽烟。

陈大爷问了数次,但对方就是不应声,好在对方并无偷果子之意,无奈之下陈大爷也只好返回棚子里休息去了。

晚12点左右,那男子已抽完了好几支烟,其人好似忽然下定某种决心一般,突然跑到棚子里和陈大爷搭讪,但这半夜三更的,陈大爷哪里会去理会这么一个糙老爷们,当场予以严词拒绝。

谁知那男子在遭受拒绝后,竟一把掐住陈大爷的脖子,将大爷按倒在床上。陈大爷当然不甘示弱,当即奋起反抗,但奈何力气没对方大,最终被那男子用随身衣带死死捆了起来。

普法:江西53岁大爷被性侵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后的代表性案件

陈大爷守夜居住的棚子

陈大爷当场就被吓懵了,以为对方是想杀掉他再去偷地里的葡萄,吓得浑身发抖。

但让陈大爷万万没想到的是,这青壮男子并不是来杀人偷果子吃的,该男子其实是“看”上他了,半夜跑过来只是为了侵犯他。

坦白说,案情发展至此,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也不知这位陈大爷究竟有何魅力,竟令得该男子如此牵挂于他……

就算这名男子是同性恋,但陈大爷毕竟已是年过半百,外形也谈不上有什么强烈的吸引力,就这难道还能引人犯罪?真真是令人哭笑不得。

很快该男子就对陈大爷实施了犯罪,陈大爷不断反抗并大声呼救,该男子便掏出一块带有异味的破布,硬塞到陈大爷口中堵住了他的嘴。

案发过程中陈大爷从该男子口中得知,他是一名同性恋者,以前在外地打工,那时有男性伴侣,现在回家后则是独自一人,已经很久没人和他好了。

然后有一次他到果园,偶然见到陈大爷便被深深吸引住了,此后该男子对陈大爷念念不忘并一直暗中盯着陈大爷。今日下午陈大爷和他聊天,更是诱发了他的作案想法,加之陈大爷是独自一人守夜,于是此人便丧心病狂地实施了此次犯罪计划。

普法:江西53岁大爷被性侵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后的代表性案件

陈大爷居住工棚内景

最终该男子在侵害完陈大爷后,又顺手抢走陈大爷的一些随身财物,然后便骑上摩托一溜烟逃了。

陈大爷无端遭此大难,心中对该男子自是痛恨无比,当即便向当地警方报了案。警方在对陈大爷进行身体检查后,根据残留线索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彭某,而陈大爷此事亦迅速传遍当地,8月3日彭某在警方和社会舆论的双重压力下,最终主动投案自首。

陈大爷听说案犯落网,只觉大仇得报,心中大感快意,但在警方告诉他一个消息后,立时如当头挨了一棒。

警方告诉陈大爷,人,是抓到了,但该怎么定罪,却暂时没有办法。因为按照当时的刑法,彭某对陈大爷所做的一切根本就不算强奸,除了抢劫财物这一点外,其他行为甚至连犯罪都谈不上。

造孽啊!

普法:江西53岁大爷被性侵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后的代表性案件

陈大爷

第二、彭某性侵陈大爷的行为究竟有没有犯法?

对法律不甚精通的陈大爷在了解具体情况后颇感难受,因为《刑法》里根本就没有关于“男人性侵男人”的直接条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规定是: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注意,以上关于强奸罪的条款中,犯罪主体仅限于男性,受害者一方也只限于女性。

换句话说,只有“男性侵犯女性”才构成强奸罪,至于“男侵男、女侵男、女侵女”都不能算强奸。

那么是否能以“强制猥亵罪”对彭某定罪呢?

也不行!

2015年时《刑法》第237条关于“强制猥亵罪”的条款是: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这项条款里,“强制猥亵罪”的受害者也不包括男性,所以彭某也不能定罪于“强制猥亵罪”。

普法:江西53岁大爷被性侵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后的代表性案件

陈大爷对此有点想不通,彭某对他造成如此巨大的身心伤害,难道他就白白受此苦楚了吗?

当然不会!

事情至此迎来了第一次反转,而反转的关键,就在于案发的时间——2015年7月29日!

这段时期是中国司法改革进程里一个非常特别的时间阶段,甚至可称得上是中国司法史上的重要转折期。因为再过3个月,即2015年11月1日,新的“刑法修正案(九)”便要正式开始实施。而修正案里,恰好对原来的“强制猥亵罪”有了新的定义!

在新的修正案里,原本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修改为了“猥亵他人”,由此猥亵罪的受害对象不再只局限于妇女儿童,而是扩大到了包括男性在内的所有人。

如此一来,所有“男侵男、女侵男、女侵女”等相关的犯罪行为都可以用“猥亵罪”予以明确定罪。

按这个思路,只要陈大爷和法院耐心等上3个月,到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后,似乎就能以“强制猥亵罪”给这个丧心病狂的家伙定罪了,彭某自然也会因此重罪而受到重罚。

普法:江西53岁大爷被性侵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后的代表性案件

非常完美且有相当可行性的一个办法,不是吗?

但遗憾的是,案情发展至此再一次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

第三、彭某的最终结局

这个新情况和刑法的“溯及力”有关。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的意思是:修订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那么这种情况按照修订前的法律执行,即嫌疑人无罪。

彭某的情况正好符合这一条款的规定。

他对陈大爷的侵犯时间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按照当时对“猥亵罪”的定义,他不算犯罪,所以即使后来修正案对“强制猥亵罪”进行了修改,但新修改的刑法也无法适用于他。

很显然,彭某的行为正好处于当时法律的空白点,法院并不能用“强奸罪”或“强制猥亵罪”对其进行惩罚。

彭某对陈大爷做下如此人神共愤之事,难道他就这样逃脱法律制裁了吗?

普法:江西53岁大爷被性侵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后的代表性案件

当然不可能!

无论是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还是从还受害人一个公道来讲,彭某的行为都应受到严惩。

2016年1月13日,该案在江西九江庐山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彭某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即使彭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但其终究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最终还了陈大爷一个公道。

由于此案案情属于罕见的“男性侵犯男性”的范畴,加之其案发时间正好处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后,时间节点极为特殊,因此此案在司法改革进程中非常具有代表性。

或者说,它是中国司法完善和进步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案例。

普法:江西53岁大爷被性侵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后的代表性案件

在此案之前,有关“男侵男、女侵女、女侵男”等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尚处空白,一旦发生此类犯罪事件,法官只能通过适当变通的形式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但在此案之后,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开始实施,一旦再出现“男侵男、女侵女”等恶劣犯罪行为,那么法院就能依据“强制猥亵罪”给予犯罪者以重处,“性侵”的保护范围由此扩及到了包括男性在内的所有人。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看,陈大爷此案实为中国司法进程中的一个转折点,陈大爷本人,也成为男性被他人强暴后不得不“变通执法”的最后一人。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实施以后,至今已近6年,但仍有不少人受各地地方传统文化影响以及过往普法条件的限制,对修正案不甚了解。

普法:江西53岁大爷被性侵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后的代表性案件

很多人在遇上“女侵女、男侵男”的等特殊案件后不知所措,加之乡邻流言可怖,受害者不得不长期姑息犯罪行为的实施。希望在您看到本文后,能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与犯罪行为坚决斗争,捍卫自身以及家人的人格尊严及合法权益。

自陈大爷后,中国决不允许再有、也不应该再有新的“陈大爷”!

文/梦醒锦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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