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是否听说过“同命不同价”?
城镇与乡村的区别,导致同一场交通事故,却因城乡户口不同而获得的赔偿费相差巨大。
2005年,重庆某中学的何某在上学途中遇到了两个好朋友,三人结伴乘坐三轮车上学的路上,三轮车被一辆卡车压下下边,导致三名学生丧失了生命。
3个学生的家人与肇事司机挂靠的运输公司协商。2名学生的家人各得到了20万的赔偿,而何某的家人只得到了5万的赔偿。
同一场事故,为什么赔偿的金额却不同?就因为何某是农村户口,而另外两名同学是城镇户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对待生命却没有一视同仁?
长期的历史原因,形成了城乡二元标准。也使城乡居民在就业选择、收入分配方面产生了差异。
多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是根据所属城市或农村的户籍,对城市人、农村人区别对待,形成了身份差异。
城乡差别是一直以来的传统,也是一直存在的问题。
二、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都是据实赔偿,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三项涉及城镇和农村两个计算标准。
具体来说,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计算标准。
以上年度为例,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0.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07.93元,二者在计算基数上相差18000余元;
区分城乡标准计算的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差异较大。
而“同命不同价”不单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近年来,从民间到学界,从舆论到相关部门,都曾对“同命不同价”提出异议和改进意见。
令人欣慰的是,一些地方已经摒弃了“同命不同价”的思维。
三、河南试行损害赔偿城乡统一
河南高院发布“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力求在更大范围内消除城乡赔偿标准差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这也意味着,一直饱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将加速退出历史舞台。
2021年11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河南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今后均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
这也从司法层面上解决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摘录《意见》的四个部分内容如下:
一、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但是生命又很脆弱。一旦生命权被侵害,就无法找到生命的替代物,所以只能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弥补生命丧失的损害后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应让丧失生命后的补偿平等。
相信在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下,“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会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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