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参与办理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合资成立一个小公司,当事人是小股东,大股东是其他人,但法定代表人是我们的当事人。结果公司因为债务问题被债权人起诉且案子比较复杂,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我们的当事人可能需要担责,她是悔不当初,真不该要这个头衔,当什么法定代表人。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向外人推介自己,会给自己一些头衔,法定代表人是其中用到比较多的一种。以一般大众的认知,如果他是公司“法人”(若无特别提示,接下来的法人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这公司就是他开的 ,证明他有能力。或者有的人成立了公司,挂名你去做“法人”听着好像还不错。但是在法律意义上,法人指的是公司这个主体,而非法定代表人。实际上,这个法人其实并没有那么好当,而且可能要承担很多的法律责任,并且这些责任有些可能是长期伴随,会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那么小能从今天开始分三期给大家列举从民事上、行政上以及刑事上这三个不同层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大家说的“法人”在哪些情形下需要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
1.公司企业对于因经营活动造成他人损失的,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之后,在公司内部,如果法人(法定代表人)对造成损失具有直接责任的,可能会被追责。
2.如果”法人“超越公司赋予的权限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向其追偿。比如: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最多可以签订额度为1000万元的合同,但“法人”擅自与他人签订了金额1500万的合同并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可以要求“法人”担责。
3.过错侵权责任,“法人”由于履职过程中的职务行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单独或者与其他第三人损害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商场的发生安全事故,但法人管理工作存在失误且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法人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操纵或者掏空公司,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人应当承担责任。或者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法人”是公司唯一股东。当公司与“法人”之间的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对于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法人”在抽逃出资等行为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法人”对侵权行为知情且有协助,构成对公司的共同侵权,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人”在股东抽逃出资的单据上签字,协助股东完成抽逃出资,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法人”如果是公司的发起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第5条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若公司“法人”作为公司发起人具有上述情形的,可能面临上述的民事法律风险。
6.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义务,造成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法定代表人需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破产程序中,公司如有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恶意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法人”也需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因不履行判决、欠缴税款、进入破产程序等公司事务,被法院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比如: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者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时,司法机关有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公司有欠缴税款的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经法院许可,法定代表人不得离开住所地;公司未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行为;
8.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以上就是小能整理的法人可能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接下来还会总结“法人”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敬请关注@深圳普法刘小能,会有更多价值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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