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期文章给大家分析了“法人”可能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可能大家觉得刑事犯罪离我们都比较远,但是近些年来,单位、企业犯罪率有逐步抬升了势头,作为单位或者企业的“法人”,特别是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法人”,很多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去年年底,笔者参与办理的一起教育培训类的案件,后面因为对方当事人的不断投诉举报,公安机关认为其属于诈骗,至今其单位的“法人”仍处于羁押中。
“法人”及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源于“单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语中,对“公司”、“企业”,统一表述为“单位”,单位犯罪的,单位要承担罚金责任,许多情况下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这里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经常与“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因此,小能认为,关于企业“法人”可能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非常有必要给大家普及,主要是7大类共涉及30多个不同的罪名。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2、走私类犯罪;3、商业贿赂类犯罪;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5、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6、非法经营类犯罪;7、诈骗类。
“法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二)妨害清算罪;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四)虚假破产罪;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
(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十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二十)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十一)逃汇罪;
(二十二)骗购外汇罪;
(二十三)洗钱罪;
(二十四)集资诈骗罪;
(二十五)票据诈骗罪;
(二十六)信用证诈骗罪;
(二十七)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十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十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三十)假冒专利罪;
(三十一)侵犯著作权罪;
(三十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三十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十四)合同诈骗罪。
这些很多都是十分常见的罪名,通常当单位或者企业被认定触犯这些罪名时,单位的“法人”通常极少能摆脱干系。因此,各位老板们,时刻要绷紧那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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