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众所周知,婚前购置并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若全款购买,那即便结婚,也与配偶无关;若贷款购买,因涉及到婚后还贷部分,离婚时就不能当然排除配偶的权益了。这时律师就会告诉你:虽然房子买在婚前,属于个人财产,但由于婚后夫妻共同参与还贷,离婚时要分割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

这应该是大家听到最多的比较常规的回答。听到这里,很多当事人心里就很不服气,明明都是自己掏的钱,为什么离婚还要分给对方钱?有什么办法可以让对方分不到钱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不难发现,现实中已经有很多人早早开始准备起来了,但同时,也有些人直到离婚诉讼时才发现,配偶早就在“婚后还贷”上动了手脚,本以为离婚能够分到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经过漫长的诉讼后却发现什么都分不到。

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就能分得“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吗?

那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分,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分呢?

为便于理解,先来看一下有关法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能否分割重点就在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也就是说,若婚后虽有还贷行为,但还贷资金并非来自夫妻共同财产,那也就不能适用上述条文。当然,这个举证责任应当由房产所有方来承担,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还贷资金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就能分得“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吗?

实践中,通常有以下情形有可能被认作个人财产。

案例一:婚后由父母还贷

上海杨浦法院审理的杨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结婚后房屋尚有按揭贷款,从银行转取凭证可以看出,还贷资金来源于王某父母。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银行取款、存款、转帐凭证,从时间上看衔接自然、从金额上看亦能吻合,结合原、被告自述的工作情况、经济能力,本院确认该笔还贷资金来源于王某父母,因房屋系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其父母对该房屋还贷的出资应视为对王某个人的赠予。

案例二:还贷资金涉及婚前公积金部分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的李某诉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其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补充住房公积金逐月归还系争房屋的贷款,现李某要求吴某支付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属于吴某婚前及离婚后的公积金部分。

上述两个案件中,法院都认为计算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该排除一方婚前公积金、父母赠与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部分,仅对“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分割处理。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婚后只要存在还贷行为,就可以分割还贷及增值部分,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都会考虑还贷资金的来源,这部分金额到底来自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会决定能否分割的问题。

原创文章,作者:SWITJE,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20819.html

(0)
SWITJE的头像SWITJE
上一篇 2024-12-17 22:05:48
下一篇 2024-12-1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