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经法庭释明庭后增加请求金额(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前言

一些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原告未将自己的权益完全主张,为节约司法资源,主审法官会在庭审中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由原告作出决定。当遇到这种情形时,代理律师往往需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在庭审中立即做出决定,故会向法庭申请庭后提交书面意见,主审法官一般亦会允许。大部分原告都会在庭后向法庭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只有仅少数的原告则不理会主审法官的释明,坚持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因为法官是在庭审中作出的释明,被告清楚该释明事项,因此,对于原告庭后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法庭是否需要再次告知被告?是否需要再次开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辩论?如果不告知被告或不再开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辩论能否认定为程序严重违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民事裁定中可以找到答案。

案情简介

原告经法庭释明庭后增加请求金额,原审:支持;最高法:发回重审

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环兴公司”)因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湖州巴安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而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专利权纠纷诉讼。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立即停止使用侵害环兴公司专利权的设备集成装置及处理方法;二、赔偿环兴公司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因涉案项目为环保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故原审法庭向原告释明:基于涉案项目的公益性,如本案不判决停止侵害是否选择主张增加赔偿数额时,环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将与其委托人协商后回复原审法院。原审庭后,环兴公司书面回复原审法院,称其不认可涉案项目为公益项目;如法院认定该项目具有公益性,则将其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数额的部分提高到800万元,以代替关于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一审法院未将环兴公司庭后提交的书面回复告知两被告上海巴安公司和湖州巴安公司,并迳行判决两被告向环兴公司支付300万元。

两被告上海巴安公司和湖州巴安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其中一个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未通过任何方式向上两被告转达环兴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属程序违法。

最高法裁判观点

原告经法庭释明庭后增加请求金额,原审:支持;最高法:发回重审

相较原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环兴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赔偿损失800万元,远超过其在起诉时和原审庭审中主张的金额,但原审法院并未将环兴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告知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也未就此重新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剥夺了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和辩论的权利,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法律评析

原告经法庭释明庭后增加请求金额,原审:支持;最高法:发回重审

辩论权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但辩论原则不等于法庭辩论环节,因为辩论不局限于庭审中,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无论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哪个阶段,当事人双方均有权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行使。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法律问题,包括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辩论权与处分权的区别,两者最大的区别是,辩论权不适用于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处分权则适用于任何程序。

任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为,均属于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行为,也是程序不正义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较常见的行为主要有:审判人员制止当事人发表意见或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不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开庭审理;违法对当事人作出缺席判决,但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并不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本案中,原审法院虽然在庭审中向原告释明,基于涉案项目的公益性,如本案不判决停止侵害是否选择主张增加赔偿数额,但原告的代理律师并未立即做出决定,而是申请庭后书面回复。被告虽然知悉法庭释明的事项,但因原告未即时作出决定,而导致被告不能即时做出辩论。原告在庭后向法庭书面回复:如法院认定该项目具有公益性,则将其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数额的部分提高到800万元,以代替关于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属于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本应再次开庭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辩论,就是不再次开庭也应将该书面回复送达给被告,以便被告行使辩论权,但原审法院却没有这样做,实质上是剥夺了被告的辩论权,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的规定,应裁定发回重审。

结束语

正所谓“维护程序正义”是指诉讼行为首先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遵守诉讼程序的各种规则,充分让当事人行使各种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都应坚守,作为裁判者更应维护“程序正义”。若一个判决的诉讼程序不能保障正义,无论实体法律适用如何正确,也不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969号。

原创文章,作者:FAVOLO,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20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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