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与一二审法院持完全相反意见(诉讼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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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征地拆迁案件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因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而苦恼。因为一旦超过起诉期限,就意味着诉讼请求将被法院驳回,案件就得不到实体审理。

今日,在明律师梳理了(2019)最高法行申1950号案件详情,在此案中,一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却持完全相反的意见。

最高法与一二审法院持完全相反意见,起诉期限到底如何计算?

【一二审法院判定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宁夏省银川市的春晓公司处于一个特殊的地理位置:厂区的一部分为国有土地,另一部分为集体土地。

2015年,当地政府对该厂区实施征收并开展工程项目建设,但其只对国有土地部分做出了征收决定,未对集体土地部分作出征收决定。直到2016年9月2日,政府才与春晓公司签订集体土地补偿协议。

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2日,征收方对春晓公司持续性采取停水、断路、分割厂基、扬尘污染等非法行为,致使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从2015年9月18日起,春晓公司开始知晓征收方实施的一系列侵害行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春晓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对征收方的侵害行为提起了诉讼程序。但令其意外的是,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春晓公司自2015年9月18日已经知晓了征收方的侵害行为,但一直未提起诉讼,目前该案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无法进行立案审理,故驳回春晓公司的上诉。

但在春晓公司认为,一二审法院在未查证2015年9月18日之后征收方是否对春晓公司还存在所诉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就直接以该时间作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因此,一二审的做法存在不妥当。

同时,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起诉期限应从春晓公司主张的集体土地补偿协议签订日即2016年9月2日起计算,依据《执行解释》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春晓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随后,春晓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最高法与一二审法院持完全相反意见,起诉期限到底如何计算?

【程序从新:最高院持有完全不同意见】

最高院认为,第一,针对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执行解释》规定,起诉期限为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2年。而2018年2月8日施行的《适用解释》则规定,起诉期限为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1年。

本案中,春晓公司在诉征收方的侵害行为发生及其知道该行为时均在《执行解释》有效时,起诉行为则是在《适用解释》施行后,这就涉及到新旧司法解释如何衔接的问题。

虽然理论上对于起诉期限是程序性内容还是实体性内容尚存在不同认识,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兼顾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是处理此类问题的一般原则。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立场出发,本案应适用被诉的征收方侵害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执行解释》,即起诉期限为2年。

第二,征收方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了《拆迁补偿问题答复意见书》,其中已经明确拆迁相关问题,也明确了并不存在断水、断路、断讯、断网的问题。一二审中,法院均认为春晓公司在2015年9月18日已经知晓征收方的侵害行为,故将该时间作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将该时间作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否妥当,需要具体分析春晓公司起诉的是何种行政行为。

从春晓公司主张来看,其起诉的是一个持续性发生的侵权行为,对于持续性行为,起诉期限应从结束之日起计算。一二审法院未查证2015年9月18日之后是否存在春晓公司所诉的侵权行政行为,就直接以该时间作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不妥当的。

故本案的起诉期限应该从春晓公司所主张的集体土地补偿协议签订日,也就是2016年9月2日开始计算,同时依照《执行解释》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可以得出春晓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结论。

最高法与一二审法院持完全相反意见,起诉期限到底如何计算?

【结语】虽然此案中因起诉期限问题当事人获得胜诉,在明律师还是建议大家,为了节省诉讼时间成本,当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或者当房屋遭遇非法强拆时,一定要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避免因超期带来麻烦。

最高法与一二审法院持完全相反意见,起诉期限到底如何计算?

原创文章,作者:PGCIVT,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20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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