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为常常跟多个财产犯罪相牵连,而且涉及的行业众多,所以每年的案发数量也比较多。同时,该罪也是很多公司、个体户、合伙企业的高发高风险罪名。更要命的是,该罪的客观行为常常比较隐蔽,看起来就像是普通的日常生活行为;很多人常常只是贪了一下小便宜,便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该罪名。
研究该罪名的无罪情形,可以帮助我们准确地甄别罪与非罪,减少触碰该罪地风险,有利于企业进行这方面的精准合规;同时,通过研究无罪案例和无罪辩点,能更全面地了解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能更深入地研究法官在进行无罪判决时的审判思维,从而能更有效地进行无罪辩护,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1、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涉案所得为犯罪所得的,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参考案例:李发军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判决书号:(2018)辽02刑终184号。
2、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其他犯罪之前,系上游行为。此时犯罪尚未发生,尚未有犯罪所得或者收益,不可能对犯罪所得或者收益进行掩饰、隐瞒,那么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案例:何瑞龙、陆杨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判决书号:(2019)豫16刑终697号。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未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起点,不构成该罪。
参考案例:被告人余春红盗窃被告人何普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案,判决书号:(2019)鄂9005刑初40号。
4、行为人用犯罪所得清偿债务,债权人不知情的,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参考案例:石善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 判决书号:(2018)辽1321刑初46号。
5、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没有查证属实的,不能认定涉案钱款为犯罪所得,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伊海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判决书号:(2018)黑0103刑初345号。
6、在交易涉案物品前,行为人与盗窃案被告人并不认识,盗窃案被告人也并未告知涉案物品系盗窃而来,且交易价格高于鉴定价,不应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是赃物而收购,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参考案例:夏建生、李岩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判决书号:(2017)云28刑再1号。
7、无法确定涉案所得到底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的,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参考案例: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判决书号:(2016)赣1126刑初4号。
8、司法解释没有将“介绍抵押”赃物的行为纳入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行为,因此不构成该罪。
参考案例:肖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决书号:(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294号。
9、行为人在他人犯罪后才知道他人犯罪,也没有参与该犯罪,其明知是赃款仍接受分赃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参考案例:电珠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决书号:(2015)甘刑再终字第2号。
周翊嫀律师写于2022年1月25日
作者:周翊yi嫀qin,研习法律十七年,所办案件基本上都实现了有效辩护;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周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刊物。
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此外,因为2020年一个诈骗案件的成功无罪辩护,2021年广州市律师协会将该案评为年度业务成果奖。
周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林某某套路贷诈骗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 陈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3.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4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刑范围内最低量刑)
6.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7.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9.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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