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见习生郭洪城(文章来源于: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关注公众号:瑞鼎律人)
通过近段时间笔者对于离婚财产纠纷一类案子,了解到法院对于离婚诉讼一类的案子,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离婚案件涉及的财产争议、债务争议,不在裁判离婚诉讼时一并处理,而是告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另行处理”。如此,既加速了离婚案件本身的审理,又扩大了受理案件数量。
那么对于离婚后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
在此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到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那么在离婚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我们的《民法典》中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做出明确表示,如果是因为婚外情、出轨、嫖娼等背叛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将原有的基础上多分部分财产,打破正常情况下离婚财产平均分割的正常处理。
如果我们在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
先看案例:2010年4月,原告与被告相识,2011年1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多半的时间用于照顾家庭及准备生育子女。2012年3月4日原告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后,原告全身心都在照顾女儿,对被告的生产经营状况没有关注。2016年5月,被告欺骗原告说自己在外的生意重大失败,导致巨额的外债,为了避免债权人向其追偿,影响到原告和女儿的生活,就把准备好的离婚协议要求原告签字办理假离婚,同时,告知原告说债务还完后,就与原告再次复婚。
在2018年底,原告感觉被告并没有和好的意思表示,2019年5月份委托律师向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调查被告名下的财产。申请法院调查令后才查清被告财产,才知道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千多万元的共同财产,并不是如被告离婚时所述严重负债的情形。虽然,离婚协议显示婚内无共同房产,但该约定是原告被欺骗的情况下,在被告刻意隐瞒的情况下所签订,对真实情况并不是客观反映。原告向某某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到: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刻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从上述几点可以看出,被告在离婚时,并未对原告坦诚相待,如实告知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
为了达到侵占原告财产的目的,向原告虚构背负大量债务,并采取故意拖延案件审理、延期提供证据的被告在该案整个诉讼过程中为了达到拖延案件审理的目的,谎称其住院无法配合评估机构对其所控制的房屋进行评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因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我们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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