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能否拒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

背景

上文(链接)说到,转包、违法分包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务派遣活动中,接受派遣的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用工关系,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工责任,但不需要承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能否拒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案情

元某公司承办的某项目,罗某在项目部从事脚手架作业,元某公司依法为罗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9年9月29日,罗某拆除2#楼电梯井脚手架过程中用高压水枪冲洗架子上的垃圾导致左手指致伤。

2019年12月,人社部门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书证明了元某公司项目总承包参保工程工伤保险,并在罗某受伤后协助办理申请工伤保险赔偿金事宜,鉴定为工伤伤残十级。2020年1月14日,社保基金结算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273.1元。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能否拒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2020年2月25日,罗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单方解除与元某公司劳动合同,并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该信件于2020年3月9日被退回。

仲裁委裁决元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38521.6元,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2502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对罗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的争议问题:第一,罗某已经在元某公司协助下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273.1元,元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元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能否拒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裁判结果

庭审查明:元某公司与上海某劳务公司签订的《脚手架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元某公司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上海某劳务公司施工,上海某劳务公司的资质包括了脚手架工程,不属于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

案件经过了两级法院审理终结,法院肯定了罗某与元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负责罗某工资发放的罗某2为上海某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某属于上海某劳务公司派遣至元某公司承接项目的人员,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能否拒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元某公司向罗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的用工单位是元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上述费用应当由用工单位元某公司按照标准负担。

(二)元某公司无需向罗某支付其他费用。现有证据表明罗某与元某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需要以劳动合同依据。

法律观

(一)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应当承担用工责任的类型?

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劳动保障和条件,依法保障特殊劳动者(孕妇、工伤职工)的权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能否拒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接受挂靠的单位应当承担用工责任的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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