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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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系列课程(1-3)文字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全文共计十二章九十八条。第一章总则部分共计9条;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对应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共计47条;第七章是关于社保费征缴共计7条;第八章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共计8条;第九章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共计4条;第十章是关于社会保险监管共计8条;第十一章是法律责任共计11条;第十二章附则只有4条。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标志性成果,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强调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平等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权利的精神。具有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一,法律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亮点二,法律解决跨统筹区就业的社保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亮点三、法律解决不同保险制度衔接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亮点四、法律规范待遇领取和统一了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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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节中我们介绍了社会保险的立法过程、基本结构、重要意义和四大亮点,本节课内容我带大家一起来了解《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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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给出法律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我国最高法《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同时又在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而言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内容,社会保险居于其中核心地位,立法宗旨就是为了规范关系、维护权益、共享成果、促进稳定。

规范关系是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体现了依法治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实施,正是因为有了《社会保险法》很多权益各方才有了判断的准绳,因此《社会保险法》也成了当年呼声最高的法律之一。

维护权利是在规范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这一点也是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键点,从这一点说,我们的社会保险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即具备市场化的参保特征同时又必须保障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取帮助的权利,因此只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参保才能实现这一点。具体以养老保险为例,目前已然形成了居民、灵活就业个体、企业职工三种不同方式的参保险种,做到了制度全覆盖,下一步的重点工作是法定人群的参保缴费全覆盖。

共享成果是《社会保险法》的精华,是其灵魂之所在。是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区别。2017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文中写明:“首先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基本目标,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在2021年我国的养老金已经顺利地实现了17连涨的局面。这些都说明《社、会保险法》是如何让公民共享社会主义的发展成果的。对于普通群众来讲,参加社会保险就是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最好、最快捷的渠道。

促进稳定则更好理解,年轻人或创业或上班或灵活就业,创造社会价值,同时通过社会保险统筹的渠道向社会做贡献,统筹起来的养老基金变成退休老人手中的养老钱,实现老有所养,社会步入良性循环,国家自然稳定,人民也只有在稳定的社会中才可能得到幸福。

谢谢观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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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节中我们介绍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分别从“规范关系”、“维护权利”、“共享成果”和“促进稳定”四个方面了解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本节课内容我带大家一起来了解我国的五大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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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据此款之规定,我们已建立起五大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公民在年老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通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公民按月足额及时发放养老金,保障公民年老后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目标是实现“养老所养”。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针对公民在疾病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国家通过对按规定缴费参保的参保人在患病或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后,予以按规定及比例报销医疗费,减轻患者医疗负担,保障公民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

其中工伤保险制度针对公民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通过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造成死亡或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或相关人员发放工伤待遇,减轻职工家庭负担,保障工伤职工公民家庭有基本的生活来源。

其中失业保险制度针对公民在失业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通过对因失业而暂时失去收入的社会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按月发放失业金,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其中生育保险制度针对公民在生育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通过对发生生育的公民按其或其家属的参保情况发放生育待遇,保障公民家庭不因生育对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国务院于2019年3月6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目前生育保险已经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在面对我国当前的低生育率情况,生育保险也应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这里必须特别说明我国的五大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社会救济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它具有社会共济、责任分担、国家干预和主导的特点。因此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参保情况,所对应享受的待遇也是不同的,与救济、救助制度的显著区别就是具备市场化的特征,公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自愿的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选择参保险种。但又与社会救济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具有共同性,他们都同属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因此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兼顾效率与公平,对无力参保的公民给予合理的帮助,以免这部分人群脱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体系之外。

本节课程就到这儿,下节课再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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