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案件中,被害人一方对于案件的发生都有着作用力,我们看到的案件只是某一个结果,但这样的结果可能是由很多因素引发的,裁判者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笔者接触的一些案件中,有很多被害人甚至得不到公众、裁判者的同情,本文研究一下,被害人过错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少杀、慎杀政策,杀人未必会死刑
我们先了解一下我们国家的政策,对于死刑态度,我国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除此之外,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而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有过错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简单来说,目前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态度是“少杀、慎杀”。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一般会分为两类:第一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例如在学校门口侵害不特定的学生。第二类,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
对于第一类来说要从严处理,例如为了泄愤在街上砍人,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基本上就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类的处理要看情况,原则上不应当判处死刑,但是有例外,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就需要判处死刑。
长期受家暴,杀人被判缓刑
先介绍的案例为发生在广州的一件故意杀人案,案号为:(2016)粤0103刑初453号。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彭某是夫妻关系,李某及其家人长期受到被害人的家庭暴力,在2015年11月,被告人在广州荔湾区的家中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被告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并使用工具将被害人杀害,然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个,缓刑五年。相对于其他的故意杀人案,这个判决比较轻,我们分析一下,为什么可以判得这么轻?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长期对被告人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
第二,被告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第三,被告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根据本案可知,故意杀人也不一定要坐牢,综合多种情形,还可以争取缓刑。本案中,法院直接认定被害人存在较大的过错。注意一下,要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需要有着非常确切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
同性关系引发的故意杀人
因同性关系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案号为:(2011)浙刑三终字第81号。麻某A长期强迫麻某B、龙某二人与其保持同性性关系,麻某B与龙某共同商定对付被害人麻某A。于在某一天,二人合力将麻某A杀害,再使用相关工具将尸体分解包装,然后抛弃于野外。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龙某15年有期徒刑,麻某B有期徒刑11年。二审法院改判,龙某处有期徒刑13年,麻某B处有期徒刑8年。
本案的判决比前一个案例要重,具体有以下的量刑情形:第一、被害人长期使用暴力,强制两名被告发生同性性关系,具有重大过错;第二,在案发时,麻某B未满18岁,还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第三、两被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案中两名被告,除了故意杀人外,还实施了分尸的行为,一般来说,故意杀人后的分尸行为,在定罪方面,并不会按数罪并罚处理,但是分尸会影响量刑。
总结
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案件中的任何细节都会影响判决。在杀伤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被告完全可以获得轻判,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建议与家属配合,从各种途径获得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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