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普及,很多朋友也越来越懂相关的法律法规,因而出现部分人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在公司面前,竭力的想证明自己懂法。不过,这也可以理解,毕竟大部分情况是被公司逼急了才走到劳动仲裁的道路。
但在这里要说的是,在面对劳动争议时,我们懂法肯定是好事,但不代表我们需要向公司证明自己懂法!而是要把握恰当的时机展现出来。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很多和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里,都有类似“自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而有部分劳动权益,是否能够主张,也和这个有一定的关联。
如果我们碰到这样的情形,可能会因为自己急于展现懂法而吃亏!那么这一块具体是怎样的?哪些情形会受到这个影响呢?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什么叫做“自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一、什么是“员工知道之日”?
这个比较简单,也容易理解,就是有明确证据证明员工知道。比如公司给员工开具了调岗降薪通知,让员工签订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给员工开具的处罚通知单,辞退通知等,都是以签字或者有效送达作为“员工知道之日”。
二、什么是“员工应当知道之日”?
对于这块,很多人不一定理解,主要是虽然没有直接的签字和送达证据,但有其他辅助证据。比如拿降薪来说,虽然公司没有书面通知要降薪,而只是口头说一下,但实际有降薪,那么自实际发放降薪之日起,就视为“员工应当知道之日”。
哪些情形会受到这块的影响?
这就要说到仲裁时效问题,影响我们是否能有效地主张劳动权益。一般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但一个关键条件就是“从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为什么实际当中,有很多人超过一年甚至离职后,仍然可以主张呢?那是因为公司无法证明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除了上面外,还有一种特殊时效,那就是和劳动报酬相关的,这个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最迟可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主张。
涉及仲裁时效的请求主要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调岗降薪、未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地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年休假病假等休假及待遇、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拖欠、克扣、不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
但是以上的这些,只有部分会受到“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影响,因此我们还是有必要了解一下,不然到时候不小心让自己被动,那就得不偿失了!
什么时机展示“懂法”比较好?如果弄错,会有什么影响?
首先要说的是,千万不要一遇到劳动争议,就一股脑地把自己知道的法律法规全部和公司说。
这里我们一定要把握一个技巧,不要让劳动仲裁感觉你很善于劳动维权。
在和公司沟通劳动争议,或者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千万不要说自己早就知道公司这样做是违反劳动法的。
我们一律这样说:之前不懂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在公司变相辞退或辞退本人时,自己才去查询和咨询他人,然后才知道公司的这些做法是违法的。
因为有些仲裁请求的认定,以及有些城市在裁决时,会看员工知否早就知道,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比如有些涉及“劳动碰瓷”的案件中,就会有类似的认定。
在这里举几个例子说一说。
比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认定你“入职时就知道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并且你曾有过故意拖欠不签的事实”,那么在有些地方,可能就会不支持你。不过这种公司很难取证,除非你自己作死展现出来。
再比如未缴纳社保这个事情,除了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外,如果你表现出来你早知道公司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并且也向公司表达过主动不买社保的意思,那么虽然最终你可以要求补缴社保,但很有可能公司有权要求你承担一半的滞纳金。
总而言之,在遇到劳动争议时,懂劳动法是我们的“内功”,要在恰当的时候展现,不要为了压制住公司而随意的展现,否则碰到精明的公司,那就非常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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