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在协议离婚当天,男方与比自己大30岁的丈母娘“闪婚”。后来当他提出离婚时,她却坚决不离,致使这段奇葩的婚姻拖了7年之久。他为什么与妻子离婚而“迎娶”丈母娘?三人之间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记者了解到,随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段婚姻背后的隐情也随之浮出了水面,原来他们是为了骗取拆迁安置待遇。
角色转换太滑稽 岳母秒变女婿妻
家住南充市顺庆区某镇的钱大把,生于1978年。2010年和2011年,因为城市建设需要,他家房屋被拆迁,责任地被政府统征。
就在拆迁工作刚启动不久,钱大把与妻子华赛仙想到华赛仙的母亲柳逢春年纪大了,又是农村户口,二人商议,钱大把与华赛仙离婚,再与柳逢春结婚,这样柳逢春就能把户口迁到城镇,享受到相关政策待遇,解决养老问题。
2011年3月17日,土地统征开始,就在4天后的3月21日,钱大把与妻子华赛仙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两套还房一套归钱大把所有,一套归华赛仙所有。
就在当天,他与原丈母娘柳逢春登记结婚,随后柳逢春把户口从原来的嘉陵区农村转到了顺庆城区。然而,人算不如天算 ,钱大把的房屋是2010年3月18日启动拆迁,房屋拆迁时,钱大把、柳逢春还没有结婚,所以拆迁还房没有柳逢春的份。
至于她能否享受土地统征的安置政策,拆迁指挥部认为,钱大把与柳逢春结婚时间在土地统征期间,如果是正常结婚,柳逢春本来可以享受到相关政策待遇,但指挥部很快发现柳逢春与钱大把系丈母娘与女婿的关系,结婚太假,所以一直没有办理钱大把一家的土地统征相关事项。
愿望落空起纠纷
告上法院闹离婚
希望落空后,钱大把与柳逢春商量把这桩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解除了,但柳逢春认为这样一折腾,她没有享受到任何政策福利,养老没有着落,便坚决不同意离婚。一晃,两人的婚姻关系维持了7年之久。2018年4月24日,40岁的钱大把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70岁的“妻子”柳逢春,要求判决与她离婚。开庭时,钱大把向法院诉称,双方登记结婚时均是再婚,于婚前了解甚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共同生活,且年龄悬殊,没有共同的志趣和爱好,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现夫妻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请求判令他和被告柳逢春离婚。
被告柳逢春却辩称:她不同意离婚,主要原因是她现在年岁已高,身患疾病,没有任何收入,若是离婚,她生活困难。她与钱大把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有还房一套,若是离婚,她没有固定住所,钱大把理应承担她的抚养责任;二人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钱大把将拆迁还房出让给他人,房屋出让金也全部由他掌管,理应依法分配;结婚后,钱大把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故请求驳回钱大把的诉请。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钱大把与被告柳逢春均属再婚,结婚前没有建立感情基础,结婚后长达7年时间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法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2018年5月21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钱大把与柳逢春离婚。
一审二审均败诉虚假婚姻难保护
一审判决后,柳逢春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钱大把对柳逢春承担扶养义务。
柳逢春在二审开庭时声称:她对离婚本没有太大异议,但既然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和扶养义务,却对她主张的相关事实和理由没有做出认定,有失偏颇。其次,当初她应钱大把的要求,将原来的农村户口迁到钱大把所在地,但是户口迁移后既没有享受到任何政策优惠待遇,也没有得到来自家庭的任何扶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她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拆迁补偿得不到,拆迁安置房屋也不能享受,现在农村户籍回不去。自己身患疾病,年岁已高,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还房一套,请求二审时处理。
被上诉人钱大把在二审时挑明了柳逢春是他原来的丈母娘,称当初和她结婚是为了解决柳逢春的养老安置问题,柳逢春原本是农村户口,为了让她享受到拆近安置政策,他与前妻离婚,当天与柳逢春结婚。对于这个说法,柳逢春在法庭上也认可,但认为她应享受到拆迁安置政策,现在却未享受到。
因为柳逢春在一、二审中均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她和钱大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此,二审法院前往钱大把所在地的拆迁指挥部询问钱大把及柳逢春拆迁安置相关情况,了解到钱大把房屋被拆迁时,钱大把与柳逢春还没有结婚,所以柳逢春不能享受拆迁还房;钱大把与柳逢春结婚时虽然属于土地统征期间,但二人系丈母娘与女婿的关系,结婚太假,所以政府至今没有处理钱大把一家的土地统征问题。
柳逢春对法院调查了解到的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她是应钱大把要求和策划安排而与其结婚的,双方已经是合法夫妻,因为离婚造成了她生活困难,钱大把应当承担对她的扶养义务。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柳逢春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她并没有享受到钱大把的扶养,也未享有夫妻共同财产还房的相关利益及拆迁安置相关政策,但经调查,本案中,钱大把、柳逢春确无任何夫妻感情,柳逢春生有儿女3人,并不存在扶养问题,钱大把还房来源于与柳逢春结婚前所享有的权利,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柳逢春也没有举出她在与钱大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套还房取得了多少收益及其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因证据不足,对柳逢春提出未享受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柳逢春是否能够享受拆迁安置政策,与钱大把、柳逢春是否离婚无关,也不是本案审理范畴,法院不予处理。
2018年7月19日,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判决离婚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本案即属于第5种情形,故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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