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大力实施,国民的思想觉悟、个人素质、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违法犯罪情况已少有发生。但仍有些人泯灭良知,违法犯罪。罪行恶劣者会被执行我国自古以来最严厉的惩罚—死刑。死刑的执行时效分为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立即执行容易理解,那么死刑缓期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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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与古时的“秋后问斩”在意义上有些类似,“秋后问斩”意思的来源最早出自《礼记·月令》:“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汉儒董仲舒曾进一步对“秋后问斩”作出理论层次的解释,他在《春秋繁露》中提到:“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
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他认为帝王执政应顺应四季变化,应该在万物繁荣生长的春夏庆贺、行赏,在寂静肃杀的秋冬惩罚、刑杀。这种思想与古时候人们不能正确地理解自然现象有关,古人认为瘟疫、祥瑞、灾害、丰收都是上天赐予的,需要敬畏上天,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
人间的司法也不能免于其外,设官、立制、刑杀、赦免均要与天意相和谐,顺乎四时。若帝王选择在春夏处决人犯,这有违天意,会受到上天的惩罚,带来灾祸。因此,秋冬行刑逐渐被载入律令进而制度化,从汉代至清末,死刑一般在于秋季,便逐渐有“秋后问斩”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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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后”是指秋分以后。因为秋分后白天将短于夜晚,古人对此类特殊的节气感到敬畏,便逐渐有了一系列“秋分现象”,如“秋分占候”、“秋分祭月”、“秋后问斩”等,以此表达对节气、对上天的敬重与顺从。秋后问斩也被认为是当代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起源。
在明清的律法中,死刑被分为立即执行、秋后执行。若为秋决,则监押至秋季,由皇帝最终裁决是否立即处死,此时部分死囚可被网开一面,免于死刑,获得生路。这便延缓了死刑执行时间,给囚犯更多生的机会,也能减少误判的情况。那么现代的死刑缓期是怎样的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缓期”的全称,这种刑罚制度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在宣判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两年内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罪犯才能判处“死缓”,条件一是罪该处死者,条件二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一般会被宣判缓期两年执行。缓期内,罪犯的行为会对最终判罚结果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若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两年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若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死刑;若故意犯罪未被处死,缓刑期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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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被执行死刑缓期的罪犯大概率是可以活下来的。死刑缓期这个制度,没有放松对罪孽深重的罪犯的惩治,也能给某些罪犯悔罪自新、争取减刑、重新做人的最后机会。它在保留死刑的同时,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立即执行。
真正做到了少杀慎杀,也体现了国家对个人生命权的尊重与重视。世界各国对“死刑”持有不同看法,这与宗教信仰有一定关系。约七成国家已经取消了死刑,包括法律上的废除死刑和法律上未废除但超过10年未执行死刑的国家,如奥地利、加拿大、意大利等欧美国家,他们普遍认为人的生命权是上帝赋予的,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应当行使上帝的权力,去剥夺他人的生命。
况且他们信仰自由,认为相比死刑,剥夺自由权是更为严厉的惩罚。中国、朝鲜、日本、新加坡等58个国家则仍然保留死刑。其中就有强烈反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如沙特阿拉伯、伊朗等中东和北非国家,在执行死刑的刑法上,甚至依然能看到原始部落的影子,比如用石头砸死犯人、斩首等,世界上执行死刑比例最高的国家是沙特。
结语
对许多企图犯罪者而言,死刑的存在无疑能产生强大的威慑和约束作用,也是在向社会表明国家对严重罪犯的态度;死刑缓期是对死刑更为慎重的执行方式。作为中国公民,我们应该对法律充满敬畏、知法守法,绝不触碰法律底线,绝不做危害社会的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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