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销售签军令状,合法吗?
公司凭军令状,说是员工自愿辞职,有办法反驳吗?
9月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军令状”的纠纷,法院的判决相当精彩!
事情起因
老刘供职于某电器大卖场(在香港上市的公司)。2020年4月20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理由是“由于我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现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接到通知后,安排了老纪接替老刘的工作。可是在工作交接中,老刘一直不配合,使得工作交接一再延迟。
从4月底到6月初,在老纪逐步接收老刘工作后,公司向老刘发出了《催办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函》,通知老刘尽快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可是老刘非但没有去办理离职手续,还每天到门店打卡上班。
照理说,老刘自己提出离职,应该希望早点工作交接,早点离职走人,为什么一拖再拖,为什么还每天打卡上班呢?
老刘其人
老刘,2004年12月27日入职现在这家公司。从基层营业员做起,一步步成为公司的销售精英,事发前担任公司某卖场副店长兼第一负责人。
2010年2月4日,老刘获得公司认证的“优秀培训讲师”称号;
2019年9月,因为8月份老刘率领的门店销售业绩全市排名第四,表现优秀。公司表彰老刘为“ 一位合格的,敢打仗、会打仗的优秀店长!”。
一位供职公司快20年的老员工,一位业绩优秀的店长,一位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为什么会突然向公司突出辞职,而且理由还是“无法胜任本职工作”?
对于这件事,老刘有着完全不同的观点。老刘指出这封辞职信上,除了“签字”是本人签的,内容完全不是个人本意,他是被公司套路的。为此老刘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证供
在法庭上,老刘说出了自己如何一步步被公司套路的:
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430内购会”。会上公司以“提升销售业绩”为由,要求各店长在《辞职申请书》上签字。
2020年4月24日,公司突然在内部出具一份《处罚通报》,上面称老刘未落实“430内购会”相关宣传工作,无法带领员工提升收入,调老刘到公司报到待岗,同时任命老纪接替老刘的工作。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又在内部发文,鉴于《处罚通报》,免去老刘副店长兼第一负责人的职务。
老刘认为,公司的认定和处罚与事实不符,既无相关证据,也无相关考核,且这一处罚带有一定的侮辱性。这是违法调岗,老刘不认可公司的处罚,因此在收到通知后,老刘没有去公司相关部门报到,仍然到店里继续工作。
2020年6月5日,公司给老刘寄了一份《催办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函》,函中公司以之前会议上有老刘签字的《辞职申请书》为由,认定老刘自己辞职,并要求老刘在6月8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老刘特地请来了同为店长的老黄。4月20日召开的“430内购会”,老黄也在场,也签了《辞职申请书》。在开庭时,老黄因个人原因已与公司“和平分手”。
法庭询问老黄,“当时公司要求店长签署《辞职申请书》,有没有说不签的后果?”
老黄回答,“没有说后果。”
法庭又询问,“公司有没有对大家实施强迫?”
老黄回答,“没有实施强迫。”
但是老黄补充说道,“ 在当时的氛围下大家都会写,当时全部与会的店长都签署了,之前的例会也有类似的操作,没有见过有人当场不签的,都是赶紧签了当场交。”
鉴于以上种种,老刘提出公司辞退自己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7.59万元。
而公司方面,坚称是老刘自己辞职,有《辞职申请书》为证。老刘是成年人,应对自己的签字负责。另外公司还出具了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劳动仲裁庭只判了公司支付老刘6月份的工资,驳回了老刘关于赔偿金的申请。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在于老刘的《辞职申请书》是否是他的真实意愿表达。综合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这封辞职信并非老刘真实意思的可能性更大,理由有四:
1.老刘入职这家公司近16年,且2020年4月当时的新冠疫情仍然较为严峻,就业形势低迷。年近46岁的老刘仅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辞职,显得太过草率,有违一般常理;
2.老刘“辞职”的行为和辞职申请相悖。如果员工自愿辞职,后续工作交接应较为配合。但是本案中老刘不仅不主动交接工作,还持续打卡上班到6月29日,直至打卡权限被公司取消。
3.老刘是否“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存疑。老刘在2019年被公司评为“一位合格的,敢打仗、会打仗的优秀店长!”。这份荣誉距离老刘”辞职“时间并不长。即便老刘确已不能胜任工作,老刘还可以申请调岗。老刘并非没有退路,非辞职不可。
4.证人老黄清晰地反映了老刘及其本人在“430内购会”上的情形和氛围,侧面体现了这封辞职信是公司为了提升销售业绩让各店长签下的“军令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综上所述,老刘的《辞职申请书》并非本人意愿,因此公司主张的老刘自己辞职不能成立。但是这封《辞职申请书》虽然不是老刘的真实意思,但是确系本人亲笔签名,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不足为奇。在双方证据都不足的情况下, 更宜视为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23690元。
公司不服判决,坚持老刘是自己辞职的,为此公司将老刘告上了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
结合双方证供,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结合老刘的工作经历、以前工作表现、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经济形势以及老黄的证人证言,一审法院对《辞职申请书》的分析并无不当。
因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老刘离职原因,一审法院视为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对于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汪Sir有话说
老刘这起纠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老刘的签字是被逼的。但是法律是讲证据的,要是没有法官对真相的抽丝剥茧,只从表面证据来判断,老刘就吃大亏了。
在这个案件上,不管是老刘还是公司,谁都没有赢。老刘丢了工作,还没有得到应得的赔偿金。公司没有按计划省下赔偿的钱,而且这样的做法更是让留下来的人心寒。老黄的离职,不是因为这件事,至少也应该有点催化剂的作用吧。
现在的公司为了提升业绩,变相逼销售签“军令状”的做法并不少见。如果这是一种相互激励的做法,当然无可厚非。但如果公司真的按“军令状”上写的,不达标就辞退销售,则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经济赔偿。
最后再啰嗦一句,公司看的永远是利益,谈感情员工就输了。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子,案号:(2020)粤0112民初15014号,发生在广东省广州市。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登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完整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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